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案案敗訴,工會再上訴

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案
民進黨執政違法圖利財團
國民黨執政查清楚說明白
不管藍綠只要是非
2008年11月21日中華電信工會
為1萬5千餘名員工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本報訊)97年9月23日、97年10月22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電信1萬5千餘名員工各自所聘請的律師正在努力地為己身的當事人權益進行激辯,彼此都知道他們身上肩負的是1萬5千餘人的期待與壓力,雙方主要攻防的焦點在於「94年8月11日中華電信公司所發有關員工權益劃分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這個問題重要在「主張行政處分才能把民營化權益劃分行為視為公法行為,也才能在行政法院中進行訴訟!」,中華電信公司表示:中華電信公司並非行政機關,故不能做成行政處分。中華電信公司亦無受行政機關委託終結員工之公務人員身份,僅受委託完成釋股作業。行政機關處分其財產係屬私法行為,中華電信代辦釋股行為非與行政處分相涉。中華電信員工所聘請的律師則表示:終結公務人員身份係中華電信公司單方所做成。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私人如受行政機關委託仍得做成行政處分。中華電信員工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2條第1項產生信賴,依信賴保護原則國家應依法保障其信賴利益。
顯然地,雙方見解並無交集,此時支持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的交通部代表脫口說出了:「94年8月11日中華電信公司所發有關員工權益劃分之函文當然是行政處分」,終於有人說出了真話了!
庭訊結束,並宣告97年10月29日判決,中華電信員工滿心期待以為終於可以得到法院公平的對待,直至判決當日,97年10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只有短短的六個字:「本案之訴駁回」。中華電信員工的期待再一次的落空了!而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法院判決的理由竟是雙方於庭上不曾提及過的:「中華電信公司員工早於94年7月13日因當日中華電信公司所發函文業已喪失公務人員身分!」,這樣的見解不僅突襲了中華電信員工,也突襲了中華電信公司,只是,敗訴的是中華電信無辜的員工。
這樣突襲性的見解,顯然法院認事用法有所違誤,蓋系爭94年7月13日函,是因為選擇隨同移轉而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所致。而所謂「選擇隨同移轉」並非出於中華電信員工自願,且原公務員關係之發生,係本於任用(須相對人同意行政處分),因此終結公務員關係必有一單方公權力行政行為存在始可。換言之,並非因「選擇隨同移轉」此一法律事實,結合抽象法規─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使然。且若認系爭94年7月13日函為行政處分,則難以說明為何等到中華電信員工選擇隨同移轉時才消滅公務員身分關係?難道係行政處分附條件或期限等附款?如此,是否合法?若此,原裁定或判決均未說明。顯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理由之粗糙。
對的事就應該堅持。有人說,民營化已經那麼久,放棄吧!,因為這是工會不能推卸的責任,2008年11月21日他們再一次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另,有關工會訴請中華電信公司未依團體協約規定與工會協商前,不得片面變更舊有績效考核要點,並請中華電信公司應就績效考核要點內容儘速與工會展開協商之訴訟,現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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