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特偵組抗告說明
(本報訊)陳前總統相關案件,12月12日由台北地方法院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由周占春法官審理,今日再改由蔡守訓法官併案審理,由原先公開公平的程序改為指定法官審理,不但對周占春及蔡守訓兩位法官都有失公允,更讓社會大眾對司法的公信力高度質疑。
對特偵組所提之抗告,依「最高法院96年台抗593號裁定」,以及「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被告及辯護人認為檢察官無抗告資格,逾越檢察官應有之職權範圍,因此該抗告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其次,被告及辯護人對特偵組所提之各項抗告理由,均不構成裁定羈押之理由,例如,於抗告書第11頁,所謂與詹啟榮串證之經過,特偵組對應保守秘密之機密外交工作,竟任意曝光一再洩密,為了羈押被告可以罔顧國家利益,完全不擇手段,甚至當事人做出一致的證詞,亦刻意扭曲為串證的結果。
另於抗告書第10頁,指稱被告企圖聯絡同案被告陳鎮慧女士,以影響其供述證詞,完全與事實不符。被告解除羈押後,從未與任何同案被告有所接觸,律師會議更明確要求不得與其他同案被告及律師接觸。陳前總統表示,他一心一意為國家做事,卻連累這麼多的故舊與部屬,於心非常不安、虧欠,怎們可能還會要陷他們於不義,特偵組有關威脅逼迫的指控,絕不可能發生,更欠缺人性的理解。
抗告書第13頁有關李前總統的部分,是檢方在偵辦其他案件時發現相關事證,而主動調查,特偵組卻以此指控陳前總統仍具有身分優勢,足以影響其他同案被告,其立論基礎不但薄弱,更刻意漠視陳前總統已經卸任,現為一介平民之事實。
對特偵組所提之抗告,依「最高法院96年台抗593號裁定」,以及「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被告及辯護人認為檢察官無抗告資格,逾越檢察官應有之職權範圍,因此該抗告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其次,被告及辯護人對特偵組所提之各項抗告理由,均不構成裁定羈押之理由,例如,於抗告書第11頁,所謂與詹啟榮串證之經過,特偵組對應保守秘密之機密外交工作,竟任意曝光一再洩密,為了羈押被告可以罔顧國家利益,完全不擇手段,甚至當事人做出一致的證詞,亦刻意扭曲為串證的結果。
另於抗告書第10頁,指稱被告企圖聯絡同案被告陳鎮慧女士,以影響其供述證詞,完全與事實不符。被告解除羈押後,從未與任何同案被告有所接觸,律師會議更明確要求不得與其他同案被告及律師接觸。陳前總統表示,他一心一意為國家做事,卻連累這麼多的故舊與部屬,於心非常不安、虧欠,怎們可能還會要陷他們於不義,特偵組有關威脅逼迫的指控,絕不可能發生,更欠缺人性的理解。
抗告書第13頁有關李前總統的部分,是檢方在偵辦其他案件時發現相關事證,而主動調查,特偵組卻以此指控陳前總統仍具有身分優勢,足以影響其他同案被告,其立論基礎不但薄弱,更刻意漠視陳前總統已經卸任,現為一介平民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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