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聲明
(本報訊)今天扁嫂吳淑珍針對特偵組之起訴,有諸多違反刑事訴訟法之不符合程序正義之處,且起訴書所載,也有許多絕非事實之內容:
一、 特偵組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形成本人未審先判有罪之誤傳,已嚴重侵害本人及本案有關人士之人權。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特偵組竟在偵查階段,公然開記者會宣示:若洗錢案辦不出來就辭職。對本案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偏見,此等承辦態度顯然違法。
三、 特偵組濫用羈押的規定,對於本人以外之其他被告,濫行羈押,再利用羈押之被告,其身心飽受壓力之際,取得其對本人不利之供述,實是典型「押人取供」,該等證據並不符合證據法則。
四、 關於本案事實部分:(一)有關國務機要費部分:本人確實曾提供發票,以便國務機要費的請款,但所請得之款項,已全部用於國家事務,,此部分原已起訴,現再起訴,屬於違法的重行起訴。(二)本人並非公務員,從不曾介入起訴書所指:南港展覽館、竹科龍潭購地、及二次金改等等政府之決策。(三)起訴書所指海外帳戶次之金額,或是陳總統歷年積蓄,本人理財所得、歷次選舉結餘款及政治獻金等,絕非起訴書所指貪污之不法所得。(四)海外帳戶是本人借用親友名義開戶,由本人運用,該等親友對於帳戶之運用完全無關。針對起訴書所列,本人將於審判時,一一舉證反駁。五、 對於起訴書之指摘及求處重刑,本人完全無法接受,即使面對檢調的打壓,惡質媒體的抹黑,本人仍會堅持為本人之清白而辨明到底。
吳淑珍 親簽2008/12/12
一、 特偵組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形成本人未審先判有罪之誤傳,已嚴重侵害本人及本案有關人士之人權。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特偵組竟在偵查階段,公然開記者會宣示:若洗錢案辦不出來就辭職。對本案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偏見,此等承辦態度顯然違法。
三、 特偵組濫用羈押的規定,對於本人以外之其他被告,濫行羈押,再利用羈押之被告,其身心飽受壓力之際,取得其對本人不利之供述,實是典型「押人取供」,該等證據並不符合證據法則。
四、 關於本案事實部分:(一)有關國務機要費部分:本人確實曾提供發票,以便國務機要費的請款,但所請得之款項,已全部用於國家事務,,此部分原已起訴,現再起訴,屬於違法的重行起訴。(二)本人並非公務員,從不曾介入起訴書所指:南港展覽館、竹科龍潭購地、及二次金改等等政府之決策。(三)起訴書所指海外帳戶次之金額,或是陳總統歷年積蓄,本人理財所得、歷次選舉結餘款及政治獻金等,絕非起訴書所指貪污之不法所得。(四)海外帳戶是本人借用親友名義開戶,由本人運用,該等親友對於帳戶之運用完全無關。針對起訴書所列,本人將於審判時,一一舉證反駁。五、 對於起訴書之指摘及求處重刑,本人完全無法接受,即使面對檢調的打壓,惡質媒體的抹黑,本人仍會堅持為本人之清白而辨明到底。
吳淑珍 親簽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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