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罰明台產物54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金管會報導─20166月6日】
明台產物違反保險法遭罰540萬元金管會說明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藝術品綜合保險之核保作業有未依送審費率或所定參考費率計收保費及有要保人未於要保書簽章且未徵提要保人投保意願相關佐證資料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第8款第2目、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承保作業,有未依所訂送審商品之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理賠作業,有理賠人員對其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簽署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符。
(四)辦理漁船船舶保險核保作業,保單內容有擴大承保範圍而未完成備查程序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取具非由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親自簽署之估價單,有未確認是否為受託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者,不符本會103年9月18日金管保產字第10302083361號令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辦理旅遊綜合保險,支付佣金有超逾商品送審之附加費用率之情事,本項缺失因公司費率難認已確實反映各項成本,導致發生費差損情形,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七)辦理抽樣電話訪問確認要保人網路投保意願作業,有未告知並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之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14點第2項規定不符。
(八)辦理個人傷害保險理賠業務,有未徵提完整資料逕以較低金額賠付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九)辦理個人責任保險暨個人責任附加傷害保險核保作業,公司依通路別訂有專案及一般職業等級分類表,致有同一職業適用不同職業類別費率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十)辦理汽車竊盜險商品保費調整計算公式有未完成保險商品備查程序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事實明確,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54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五、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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