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訂兆豐條款 董事須當「最後一道防線」

2016-12-15  21:11
〔自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修訂通過「兆豐條款」,其中,新增修規定,若董事發現金控或銀行有重大損害之虞,應儘速並向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報告,並同時通報金管會,否則,金管會可以依銀行法懲處。換言之,這要擴大董事的責任,不能置身事外或當橡皮圖章。
  • 金管會修訂兆豐條款,若有銀行有重大損害或風險,董事卻未能即時通報,將遭到金管會裁罰。(記者王孟倫攝)
    金管會修訂兆豐條款,若有銀行有重大損害或風險,董事卻未能即時通報,將遭到金管會裁罰。(記者王孟倫攝)
為提高金控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之重視,金管會今天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修正案,本次共修正10條,新增2條。若預告期間,無重大意見,應該可以在明年1月底上路。
其中,金管會這次修訂中,最受矚目是新增一項規定,要大幅強化金控及銀行董事的責任,董事不能再當橡皮圖章。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金控及銀行業的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董事會也要積極監督建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法令遵循機制,並監督其營運結果。
「我們希望公司的董事,能扮演最後一條防線!」呂蕙容說,董事會任何一位董事,若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向審計會員會及金管會進行通報;尤其是董事會若有「隱匿」,董事就必須要肩負舉發通知之責。
若董事未能及時通報,有何處分?呂蕙容說,金管會將視情節,最重可以依法解除董事職務,這代表他未來5年內就無法回到金融圈任職。
其他修訂內容,還包括:銀行海外分行法遵主管,必須專職專任;強化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查核範圍與深度,包括:國外營業單位。
此外,新規定還有法令遵循主管及所屬人員,必須在就任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60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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