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案件,交通部、民航局遭糾正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2,13》
監察院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華航罷工案調 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交通部及民航局, 並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華航罷工案調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6月24日罷 工事件,自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勞資雙方調解不成, 至辦理投票及展開罷工,共經歷52天。交通部為因應罷工事件, 由民航局成立應變小組,惟仍發生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225架 次,受影響旅客47,744人次,並造成中華航空公司商譽嚴重受 損。顯見交通部、民航局及中華航空公司, 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 顯有欠當。
本案相關缺失及調查意見包括:
一、 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間,中華航空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 遭裁罰件數有50件,裁罰金額新臺幣1,143萬元, 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之超時工作最多, 顯見國內航空業員工之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保障,仍應加強查處, 檢討改善。
依桃園市政府裁罰資料顯示,長榮航空公司員工因100% 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約定書, 因而長榮航空公司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超時工作而遭裁 罰,類此情形,是否衍生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特別規定, 可另行約定較為寬鬆工時,強迫員工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 約定書,而損及勞工相關勞動條件保障,為避免濫用約定, 應配合勞動檢查督促業者遵守法令規定,並加強勞動法令宣導, 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施行迄今存有許多問題, 尤其在工作時間的認定上,勞資雙方時有不同見解,衍生爭議, 勞動部應妥予研議檢討改善。
二、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係因工作者之工作型態、 工作內容或工作時間之特殊性,適用勞動基準法有窒礙難行之處, 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並屢有爭議。勞動部曾數度邀集民航局、 航空業勞雇團體、地方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 研擬訂定合理工時相關指引,然因勞資雙方歧異,尚未能達成共識。
為避免各縣市政府審查基準不一致導致勞資雙方無所適從, 或有經營成本競爭不相等, 或有勞工因不同工時限制產生權益受損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一致標準, 以落實保障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合理的工作時間。
三、 鑑於本次罷工事件, 民用航空客運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 為兼顧勞工罷工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 建構罷工預告制度是否有助降低對民眾基本運輸需求之重大公益造成 衝擊,勞動部應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妥予研議評估, 及考量預告相關制度之可行性,以期確保工會合法、 正當行使罷工權,於保障勞工權利之行使下, 並兼顧消費者保護之原則,完善勞資爭議處理流程。
四、 本次空服員工會罷工事件,勞動部於2016年6月24日召開勞資雙 方協調會協商,針對中華航空公司勞方所提之7項訴求達成共識, 雙方之共識是否成立團體協約,容有爭議。
惟我國勞工運動之發展,尚屬啟蒙階段,而罷工有教育的意義, 有助於集體勞動關係的建立。本次罷工是彼此互相的學習, 雙方會更加成熟於集體勞動的協商,應以正面態度來看待本次事件, 以促進發展更加諧和。相關處理過程,均可供後續勞資爭議處理之參 考,勞資雙方應藉此事件相互學習,才能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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