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艦海損3億8千萬,艦長江東興、楊志成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2,13》
台南艦於2010年11月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 ,之後陸續再有第2、3次,該艦4年內即發生3次海損事件, 共停航848天,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億8千萬餘元。監 察委員高鳳仙及楊美鈴立案調查後,監察院於今(13)日通過對艦 長江東興及楊志成的彈劾案,希望能促使海巡署加強所屬人員、 艦艇有關航海專業技能之精進與妥善率之提升, 以維護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與執法能量。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楊美鈴表示,監察院調查發現江東興及楊志成所涉 違失如下:
一、江東興違失部分:
江東興身為台南艦艦長,於2011年5月12日指揮駕駛該艦航往高 雄港時,4時48分雷達發現柏明輪,望遠鏡看到柏明輪紅燈, 不僅未依規定採取明顯避讓行動,而且於4時54分後離開駕駛臺回 艦長室,讓沒有適任證書、 依法不能當值擔任駕駛且判斷經驗不足之柳錦良駕駛該艦, 致該艦遲至兩船距離僅2.39浬時才採取右轉避讓, 最後採取加速向右轉向避讓,又疏忽持續確認柏明輪之動向, 且在碰撞前未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呼叫柏明輪,而於5時0分遭 柏明輪撞擊,停航435天,於2012年7月20日始復航, 經法院判決修復費用2億2,633萬7,730元,台南艦須負7 5%碰撞責任而應負擔1億6,975萬3,297元, 維修出險金額為2億2,556萬7,925元, 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10萬元,於2013年4月15日給付完畢。 因此次出險金額過於龐大,超出保險公司得標金額,與第2次海損造 成2013年船體保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後續與第3次海損導致年船2014體保險降低為全損才賠條件。此外,此次、第2次及第3次 海損更造成2015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 以上保險不利條件形同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 風險中,影響所及甚為深遠,違失情節重大。
二、楊志成違失部分:
楊志成身為台南艦艦長,於2012年8月30日15時55分駕駛該 艦在金門料羅港結束演練離開碼頭時,疏未注意退潮水深不足, 亦未申請拖船協助,致該艦船體觸礁擱淺,造成俥葉及穩定翼海損, 停航125天,維修費用3,050萬9,934元, 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2013年11月13日給付完畢 ,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 損不賠條件;其於2013年12月22日12時25分駕駛該艦在東 沙海域下令起落錨時,便宜行事,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 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之疏失,致該艦於12時30分發生 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損壞,停航288天,維修費用高達 1億2,511萬6,443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 於2015年1月9日給付完畢。因此次出險金額過於龐大, 超出保險公司得標金額,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損造成2014年船體保 險再降低為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又因第2次、第3次及第1次海損 造成2015年船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 以上保險不利條件形同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 風險影響所及甚為深遠,違失情節重大。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