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柯文昌內線交易出現新事証,請法務部轉顏大和提非常上訴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攝影、報導/2016,12,14》
普訊創投集團實際負責人柯文昌,被臺北地檢署起訴認定其於美商捷普公司(下稱捷普公司)與綠點高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 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經監察院詢問當時承辦檢察官、 書記官後,該光碟是否有附卷並送至法院已無從查考,然本案2007年 12月17日偵結起訴後,迄至2011年2月21日法院始因辯護人 主張,發覺該光碟並未存於卷內,歷時3年之久, 此期間內法院人員、辯護人因均有可能接觸該光碟, 肇致本案光碟是否因承辦檢察官、書記官疏忽而未曾附卷, 或法院保管疏漏等事由而遺失,均無從考究其緣由。
惟不論何種原因,無從取得原光碟內容5,700餘封信件, 該光碟證據自始即非由被告柯文昌取得、保管, 其滅失自不應歸責於被告, 則被告無須負擔無法以該證據主張對其有利之風險, 因此原確定判決未就此詳盡調查,已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 調查報告據以要求法務部應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 訴。
此外,調查也發現,該花旗集團函稿並未存於偵查卷內, 以及卷內花旗集團來文,並未經臺北地檢署收發單位蓋 時間戳印等違失,亦要求法務部一併檢討。
調查報告最後指出,現行內線交易罪責就重大消息何時「明確」, 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現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就此抽象概念之闡釋,尚有歧異,此歧異不但會影響個案適用結果, 而且對業界規劃及經營證券投資,有顯著影響, 司法院允宜統一法律見解, 透過法律問題研討或請最高法院以形成決議方式妥予釐清, 使實務見解趨於一致,俾利各下級法院遵循, 提高人民對司法判決可預測性,維護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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