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銀行爛用客戶資料,遭金管會罰200萬元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2,27

金管會發佈新聞說,新光銀行與子公司新光銀保險代理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人料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核處銀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違規事實:
(一) 該行將信用卡客戶名單交付電銷中心人員(登錄為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員)跨業行銷保險商品,其中含有信用卡申請書交互運用個人資料欄位註記「不同意」之客戶基本資料,核與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2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二) 該行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未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與新光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雙方未訂定保密協定,且未於金控母公司網頁公告相關資訊,核與共同行銷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13條第2項及3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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