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監督條例適用爭議消極處理,經濟部、交通部、通傳會同遭糾正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2,13》
今年5月間,媒體報導指出中華電信於2005年民營化後, 應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範,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等情。 為瞭解各公用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對業管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情形, 釐清主管機關有無善盡職責,監察委員李月德、 江明蒼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於本(13)日通過通提案糾正交通部、 經濟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
今年5月間,媒體報導指出中華電信於2005年民營化後,
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調查發現,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於1929年 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行憲後迄今僅兩次修正監督機關名稱, 實質內容均未更動,而交通部、經濟部及通傳會均認本條例規範事項 與現實有所扞格,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卻遲遲未有主管機關具體提出修正本條例之相關作為,態度消極, 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並指出,交通部及通傳會針對民營公用事業 監督條例提列用戶公積金之法令適用爭議,竟未妥適審酌「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以兩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 率認為渠等所監督民營公用事業皆應優先適用各事業別專法, 而無本條例之適用,明顯不符法律之體系解釋; 且制定或修正各事業別專法時,未本於權責確實檢討, 以避免法令適用之爭議,均有未當。
另有關中華電信公司之市內電話業務,自2005年民營化迄2015年之 純益,據通傳會函復資料顯示,尚無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 所定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之情形,該公司各年度純益, 占實收資本總額之比率介於-5.9%至8.73%之間, 惟該公司核計之市內電話資本額,占公司總資本額50.01%, 通傳會逕予引用,未深入釐清資料之合理性,實有欠妥;又, 電信業務發展快速,該公司其他業務範圍有無具公用事業性質, 允應一併釐清並適時修正相關法規,監察院提出相關調查意見,要求 通傳會確實檢討。
此外,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993年至1999年間依民營公用事 業監督條例第12條規定提列用戶公積金, 該用戶公積金之執行計畫,於2007年亦獲經濟部能源局准予備查在案 ,預計分10年執行用戶回饋方案,惟累計執行率落後原規劃進度, 監察院亦請經濟部持續監督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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