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監督條例適用爭議消極處理,經濟部、交通部、通傳會同遭糾正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2,13

今年5月間,媒體報導指出中華電信於2005年民營化後,應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範,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等情。為瞭解各公用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對業管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情形,釐清主管機關有無善盡職責,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於本(13)日通過通提案糾正交通部、經濟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


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調查發現,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於1929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行憲後迄今僅兩次修正監督機關名稱,實質內容均未更動,而交通部、經濟部及通傳會均認本條例規範事項與現實有所扞格,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卻遲遲未有主管機關具體提出修正本條例之相關作為,態度消極,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李月德、江明蒼並指出,交通部及通傳會針對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提列用戶公積金之法令適用爭議,竟未妥適審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以兩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率認為渠等所監督民營公用事業皆應優先適用各事業別專法,而無本條例之適用,明顯不符法律之體系解釋;且制定或修正各事業別專法時,未本於權責確實檢討,以避免法令適用之爭議,均有未當。

另有關中華電信公司之市內電話業務,自2005年民營化迄2015年之純益,據通傳會函復資料顯示,尚無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所定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之情形,該公司各年度純益,占實收資本總額之比率介於-5.9%8.73%之間,惟該公司核計之市內電話資本額,占公司總資本額50.01%通傳會逕予引用,未深入釐清資料之合理性,實有欠妥;又,電信業務發展快速,該公司其他業務範圍有無具公用事業性質,允應一併釐清並適時修正相關法規,監察院提出相關調查意見,要求通傳會確實檢討。

此外,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993年至1999年間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2條規定提列用戶公積金,該用戶公積金之執行計畫,於2007年亦獲經濟部能源局准予備查在案,預計分10年執行用戶回饋方案,惟累計執行率落後原規劃進度,監察院亦請經濟部持續監督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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