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副署長楊豐榮 彈劾全文


壹、楊豐榮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簡任第12職等。

貳、案由: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楊豐榮於任職該署及所屬南區水資源局局長期間,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水利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查被彈劾人楊豐榮於民國(下同)87 1 23日至974 2 日間任職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下稱南水局)局長,並於981124日升任水利署副署長(9742日至981124日任職水利署總工程司),屬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邱○○)則長期投標並多次承做南水局之水利工程採購標案,自89年至99年間,計得標南水局水利工程採購案70案,期間內南水局工程採購總標案數計579案,該公司得標比率為12.08%(不計勞務採購及變更設計案),總計得標金額新台幣75百零71千元。而楊員於前開任職期間,與其部屬及○○公司負責人邱○○有多次共同賭博、出遊國外之情事,其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多次與所屬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共同出遊國外:

(一)經本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查詢並比對同日同班機入出境紀錄:

1、9222日至29日,楊員、邱○○均同日同班機往返澳大利亞。

2、93820日至830日期間,楊員、劉俊杰(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先於20日同班機出境前往香港,邱○○於同年月27日前往香港,楊員、邱○○則於30日同班機自香港返台。

3、931011日至1017日,楊員、鄒漢貴(時任南水局副工程司,現南水局主任工程司室正工程司)與邱○○均同日同班機往返東京。

4、94730日至83日楊員、鄒漢貴與邱○○均同日同班機往返印尼。

5、991017日至1021日楊員、鄒漢貴與邱○○均同日同班機往返上海。

(二)楊員於本院詢問時則自承:「有和邱○○去澳洲,有無去香港不記得了。有一起到東京、印尼及到上海……」,另詢據鄒漢貴則表示:「去東京是事實,到印尼也是事實,到上海也是事實。去印尼還有,當時楊豐榮是任南水局局長,當時還有局內的長官及其他廠商……」。

(三)對上開共同出遊國外情事,除同遊香港外,業經楊員坦承不諱,復查前開出入境紀錄,楊員係於93820日與劉俊杰自高雄國際機場共同搭乘KA439次班機前往香港,同年月27日劉俊杰先行返台,惟當日邱○○則搭乘KA435次班機前往香港,至同年月30日楊員與邱○○始共同搭乘KA438次班機返台,則楊員有與邱○○同遊香港,亦足堪認定。

二、多次與所屬及廠商於廠商住處共同打麻將:

(一)經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查所得之電話通聯資料比對分析,自997月至該年底,楊員及鄒漢貴等水利署或南水局人員之發話基地台位置均位於台南市玉井區接近邱○○之住處附近,其中楊員計有25日,平均約11日,鄒漢貴則計有41日、徐立政(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計有74日、徐文翰(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計有9日、李悅瑞(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正工程司)計有15日、劉俊杰(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計有5日,可資認定上開人員於邱○○住處聚會情事。

(二)楊員對於為何於上開期間密集出現於該地,於高雄地檢署詢問時自承:「98年是莫拉克颱風發生之後……政府立刻成立特別預算,要趕快修復前開水庫工程,時間也差不多在99 6月核定計畫,我會常去前開地點現勘、開會、主持會議等,我一定會經過邱○○他們家,有路過我就會去邱○○家聊聊天、喝茶,跟我業務無關」、「假日偶而會去,非假日是我去開會或是會勘完畢後才過去」、「通常會先泡茶聊天,如果有牌友就會打麻將。」,鄒漢貴於高雄地檢署詢問時證稱:「楊豐榮在假日時,若在台南地區有婚喪喜慶時,楊豐榮就會找我、楊○○、邱○○等人一起打麻將。非假日時,楊豐榮如有到南部出差期間,他下班後也會邀我們一起打麻將」、「一千底,台100 元,通常打8 (2) ,一次下來約3 小時多通常最多贏3 4 萬元,最輸的也約3 萬多」、「沒有意見。我對我的41 次沒有意見」,邱○○於高雄地檢署詢問時則證稱:「鄒漢貴、徐立政這兩人比較常來打,水利署有李悅瑞、李明仁,楊豐榮不跟他們一起打……楊豐榮會與我、楊○○及鄒漢貴一起打」。

(三)楊員另於本院詢問時承認:「(記錄顯示你至少在該廠商住處打了25次以上的麻將?) 我不否認,只是有時候經過去那邊打一下」、「我是多和鄒漢貴、楊○○還有一個叫阿洲的玉井鄉親,邱○○因在外工作,回來較晚,比較少打」、「過去的長官都是帶著我們一起打牌、吃飯,我覺得這個是長期以來的風氣,從以往的習慣所以這樣做。所以會有過去可以,為何現在不行的想法」、「……去打牌只是去解壓娛樂,過去水利署的風氣……在工程處所晚上我都是和同仁一起打麻將,起碼讓同仁有發洩的管道,比較不會出事,月底再來一起算錢,這或許也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徐文翰於本院詢問時證稱:「打牌地點確屬不當,這個確實要檢討」、「(驗收後的吃飯是不是都是廠商出錢?)我知道這個事,我都有規勸部屬不要這麼做。」及鄒漢貴於本院詢問時證稱:「(水利署楊豐榮、李明仁、李悅瑞及徐文翰等人有到南水局來出差,你有無陪同他們去業者邱炳煌住處打麻將賭博?)有,應該打了很多次」、「是,有去打牌,和邱○○、徐立政、楊○○、李明仁一起打牌」、「……那時候老前輩打牌,在驗收後一起吃飯廠商付錢等,這個是當時的習慣,係以前的風氣,由來以久」。

(四)據前開電話通聯資料比對及相關詢答內容顯見,自997月開始,於非假日期間因業務需要出差南部主持會議或會勘時,楊員確有利用會議結束後之閒暇,密集前往邱○○位於台南玉井住處打牌,其固定前往該處打牌者除有廠商負責人邱○○及其友人楊○○外,尚有鄒漢貴、徐文翰、李明仁(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正工程司)、李悅瑞、徐立政等水利署或南水局人員。且楊員及其部屬均自承此種與廠商共同打麻將之風氣於水利署及南水局均由來以久,並非始自997月,更非偶一為之,並有法務部廉政署函復本案之相關查處資料可資參照。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21條:「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8點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一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一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第13條:「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二、查被彈劾人現任水利署副署長,並曾任南水局局長,具有監督或執行南水局工程採購標案之職責,明知通友公司既長期承包南水局工程,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7點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所規定「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依首揭規定,允應嚴守分際,謹慎往來,竟仍毫不避嫌多次與廠商負責人出國旅遊,並於出差、會勘或開會後前往廠商住處共同賭博。是被彈劾人與廠商共同出遊國外及賭博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8點第2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之規定。

三、又被彈劾人身為水利署副署長或南水局局長,任令主辦、監辦或視察工程採購標案之下屬鄒漢貴、徐文翰等人,與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共同賭博或出遊,未能善盡監督之責,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3條,亦應負失職責任。

綜上,被彈劾人楊豐榮於任職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及該署南區水資源局局長期間,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水利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付懲戒事由,爰依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提案委員:林鉅鋃、洪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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