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朱漢崙報導人民幣債券,金管會澄清


2012-08-17╱工商時報╱第A15版╱金融市場╱記者朱漢崙 
人民幣債成本高 券商尋解套 盼國稅局協助鬆綁,建議採限制投資人方式,免除15%就源扣繳



針對發行公司在OBU發行人民幣債券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據悉,券商將力爭國稅局協助鬆綁,建議採取直接限制投資人為具有OBU身分的機構投資者,即限制外資投資的方式,爭取OBU發行人民幣債券在此架構下,得免除15%就源扣繳,以降低發行公司負擔。

(本報訊)有關今(8/17)日工商時報朱漢崙報導:「國內企業至OBU發行人民幣債券,因須向投資人就源扣繳15%利息所得稅,致發行成本增加;且投資人如係以利息所得免稅之OBU銀行為限,希得豁免扣繳」乙節,
金管會澄清說明如下:
一、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企業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其利息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爰不論係經由OBU銀行或於其他國家發行,均應依稅法規定向外國投資者扣繳利息所得稅,不因發行地而有差異。惟如係OBU銀行購買,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前段規定,其利息收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須扣繳,尚無報載所稱須另行豁免扣繳規定之問題。
二、 又國內企業經由OBU發行人民幣債券,無須向海外主管機關申請,亦無須透過當地承銷商、律師等辦理承銷配售等事宜,可節省外國承銷商、律師等高額費用,整體而言,至OBU發行人民幣債券之總發行成本並無較赴海外發行高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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