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元:扁保外就醫,法務部為何誤導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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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針對陳水扁前總統可否保外就醫問題,馬英九總統日前接受中央社專訪竟然說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等於就是放了,又說保外就醫的英文是:「medical parole」,就是所謂醫療假釋,引發軒然大波。問題在於,我國根本沒有醫療假釋制度,而保外就醫與假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為什麼,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法務部長的總統,會出現如此嚴重的專業錯誤?
立委李應元指出,經查證提供馬總統發言資料的法務部,可能是引發爭議的始作俑者。在827日馬總統接受中央社專訪的新聞出現一週前,法務部821日已經就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問題發布新聞稿澄清,其英文版標題「Inmate Chen Shui-bian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for medical treatment on bail:MOJ's explanation」,忠實的翻譯我國監獄行刑法第58條保外就醫的法條規定,為何在827日中文新聞稿會冒出我國所無的「醫療假釋(medical parole)」制度,故意誤導馬總統甚至民眾對於保外就醫的瞭解?
李應元立委認為,監獄行刑法第58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對於保外就醫都有詳細規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對於保外就醫的規定是:「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各矯正機關視受刑人病情需要,得斟酌情形送外醫移送病監治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保外醫治,以為妥適醫療照護。」因此,只要受刑人生病無法在監獄妥當醫治,戒送外醫移送病監治療報請保外醫治,都是主管機關可以斟酌的,三者並無優先順序。並非如法務部所言,「一定要以前三種方式(在監就醫、戒送外醫或移送病監治療)在監獄內「都無法為適當之治療」者,才能考慮「保外醫治」,法務部有意混淆法律解釋、越法律授權,其裁量也考量不相關因素(醫療假釋),且有濫權之嫌。
其次,保外就醫是否等同於醫療「假釋」,刑法總則第10章第77-79條之1對於假釋也有清楚明白規定,保外就醫的構成要件已如前述,而刑法假釋則以「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兩者構成要件明顯不同。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3項),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情穩定應返監執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第6款、第9款,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2款、第5條參照)。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97條第1項),兩者法律效果也迥然不同。
李應元最後指出,這些爭議只要大學法律係畢業動手查一查相關法條都可以理解的。為什麼職司受刑人矯正業務、前引諸法律的主管機關-堂堂法務部,甚至擔任過法務部長的總統會犯下如此明顯錯誤,甚至在媒體專訪鬧出笑話?究竟是誰因政治力介入而影響專業法律判斷,在檢視相關資料之後其實已不辯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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