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罷法罪名   莊柏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參選人蘇俊賓,公開喊話:「投宋楚瑜等於投蔡英文一票。」似已構成上開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對此,宋楚瑜說,蘇俊賓的演講言論,涉及違反選罷法罪名,將請律師提出控告。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登記參選總統後,泛藍分裂,可能讓綠營漁翁得利,因此,國民黨大老郝柏村,焦急呼籲泛藍支持者,唯一投票給馬英九,並意有所指地說:「另一候選人(指宋楚瑜),那是喊假的。」也是意圖使宋楚瑜不當選,構成上開違反選罷法的罪名。

   其實,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是公訴罪,不必等告發告訴,檢調即可偵辦,前提固然使用造謠、誹謗、詐術等不當的手段,操作棄保,上開蘇俊賓和郝柏村,都已達違反選罷法的階段,不必等控告,也可偵辦。

   不過,早在陳水扁、趙少康與黃大洲競選台北市長時,趙、黃就已操作棄保,即二○○○年,宋楚瑜、連戰與陳水扁競選總統,也一樣操作泛藍的棄保,但未使用造謠、誹謗、詐術等不當方法,似不構成違反選罷法的罪名。(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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