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雅芳報導「限券令」,期交所晚上澄清
期貨版限券令 多、空都「驚驚」
【聯合晚報╱記者嚴雅芳/台北報導】 2011.12.13 02:19 pm
金管會繼股票交易市場祭出限空令後,再度下達期交所限制部位新令,由於外資在期貨作空避險為合理的遊戲規則,在期市無法禁空下,因此採此限制部位新令。期貨商今稱這就是期貨版的「限券令」。
(本報訊)期交所今晚表示,有關某媒體(記者按:指聯晚嚴雅芳)報導12月12日起調整臺股期貨、金融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交易人部位限制數「為期貨版限券令」一案,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該媒體報導指出,期交所調整部位限制為「新令」,且為「期貨版限券令」,係為謬誤。期交所為管理期貨市場,會依據每日市場變動進行市場風險控管,包括部位限制、部位集中度及保證金調整等,均為市場風險控管的一環,此係全球交易所均有類似之市場風險管理措施,非臺灣所獨有。且實施多年從未有期貨商表達反對意見,以外資期貨商而言,或因其本國亦有相同規範,多年來外資亦從未在任何場合向期交所表達不同意見。
二、本次部位限制調整的原則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即臺股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6條、「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契約(即金融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6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即臺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0條之規定,其原則係依期貨或選擇權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平倉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5%、法人以其10%為基準,並參考現貨交易量等多項措施評估後決定,公告部位限制標準。由於近期現貨市場交易量下降,期貨市場的交易量及未平倉量亦相對減少,故本次調降係依據市場交易狀況進行之例行性調整。
三、對於該媒體報導此為「限空」一事,期交所表示,前次部位限制調整係於10月11日公告,當時係依據臺股期貨交易量或未平倉量「調升」其部位限制,指數期貨之部位限制,法人由12,000口調升至16,000口,自然人由6,000口調升至8,000口,但市場並未解讀此係期交所「作多」之措施。另期交所於11月22日「調降」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權、櫃買選擇權及櫃買期貨保證金,市場亦未解讀此為期交所「作多」,故希望媒體不要過度解讀。
【聯合晚報╱記者嚴雅芳/台北報導】 2011.12.13 02:19 pm
金管會繼股票交易市場祭出限空令後,再度下達期交所限制部位新令,由於外資在期貨作空避險為合理的遊戲規則,在期市無法禁空下,因此採此限制部位新令。期貨商今稱這就是期貨版的「限券令」。
(本報訊)期交所今晚表示,有關某媒體(記者按:指聯晚嚴雅芳)報導12月12日起調整臺股期貨、金融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交易人部位限制數「為期貨版限券令」一案,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該媒體報導指出,期交所調整部位限制為「新令」,且為「期貨版限券令」,係為謬誤。期交所為管理期貨市場,會依據每日市場變動進行市場風險控管,包括部位限制、部位集中度及保證金調整等,均為市場風險控管的一環,此係全球交易所均有類似之市場風險管理措施,非臺灣所獨有。且實施多年從未有期貨商表達反對意見,以外資期貨商而言,或因其本國亦有相同規範,多年來外資亦從未在任何場合向期交所表達不同意見。
二、本次部位限制調整的原則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即臺股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6條、「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契約(即金融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6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即臺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0條之規定,其原則係依期貨或選擇權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平倉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5%、法人以其10%為基準,並參考現貨交易量等多項措施評估後決定,公告部位限制標準。由於近期現貨市場交易量下降,期貨市場的交易量及未平倉量亦相對減少,故本次調降係依據市場交易狀況進行之例行性調整。
三、對於該媒體報導此為「限空」一事,期交所表示,前次部位限制調整係於10月11日公告,當時係依據臺股期貨交易量或未平倉量「調升」其部位限制,指數期貨之部位限制,法人由12,000口調升至16,000口,自然人由6,000口調升至8,000口,但市場並未解讀此係期交所「作多」之措施。另期交所於11月22日「調降」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權、櫃買選擇權及櫃買期貨保證金,市場亦未解讀此為期交所「作多」,故希望媒體不要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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