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白雪報導的一些問題

2011-12-24╱聯合報╱第B1版╱北市.運動╱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旅館猝死算意外 改判保險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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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姓男子在大陸旅館內猝死,投保500萬元旅遊平安險,但保險公司認為「猝死」不等於「意外死亡」拒賠;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猝死」指無預警死亡,且已排除是自身疾病引起,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以上報導是根據以下的判決書所寫的


【裁判日期】 1001213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林明輝
      陳碧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馬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被上訴人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上訴人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伊等之子林志富前向被上訴人投保
「台灣人壽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期間自民國(下同)98年
7月30日起共30天,保險地點為(中國)大陸,保險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下就
該保險契約稱系爭保險契約)。嗣林志富於98年8月7日晚間
與同事即訴外人溫誌敏、曾煌智在大陸地區江蘇省淮安市共
進晚餐,翌日早上同事敲門未應,經賓館服務員開門發現林
志富不省人事,經淮安市急救中心醫師到場發現林志富「在
床上呈俯臥位、口腔有食物、面青紫、口唇紫紺」並經急救
30分鐘搶救無效,宣布死亡,並診斷為「猝死」,經江蘇省
淮安市公證處開立公證書證明林志富死亡之事實。爰依系爭
保險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評論:如今判決書已公開上網,人人均可查閱,沒有必要將原被告的姓名、公司名稱隱匿不報,何必像現在的報導方式出現?,本人更建議,每次判決,都將法官姓名報導出來,不必讓大家再費時間上網去查,讓法官的表現讓民眾看得見,也是負責任的一種表示,此舉相信對司改一定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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