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不得巧立名目收費

(本報訊)報載高中職濫收學生代辦費等情事,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 目前高中職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須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另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之收費標準,教育部皆於每學年開始前公告該3項費用之計算基準,並針對項目及費額明確規範,故該3項應無學校巧立名目收費情事。至於代辦費之收費,教育部亦明文規定各校應符合「收費項目及費額訂定之民主參與原則」、「收支平衡及剩餘款退費原則」、「自由繳交原則」及「資訊公開原則」等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強調,私立學校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相關費用,如接獲舉發私校有違規情事者,除要求學校立即改善及退費外,並將視其改善情形列為核配獎勵補助參考。
三、 至於高中職校收取電腦實驗費及網路使用費,係依據教育部所定「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00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該項費用是否與「實習實驗費」重複收費,教育部已組專案小組硏議其合理性,並將予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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