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官第10次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100年第10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調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辦事)法官蕭胤瑮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二)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明展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事。
(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勇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錢衍蓁、謝梨敏、盧軍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廖慧娟、李宜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婷妮等7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家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紹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瑜容等3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鍾宗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郭光興、吳韻馨、毛崑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三元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黃悅璇等6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六)同意發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吳佳穎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七)同意發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林靜雯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八)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王俊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得利、陶亞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翁金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真明、法官戰諭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貞瑩等7人,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各予以嘉獎一次。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家偉,協助整編「法官辦理性侵害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初稿,不辭辛勞,予以嘉獎二次。
(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映鈞,積極設法協助無戶籍國民黃敏軒尋得安身立命之法,勇於任事,予以記功二次。
(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汪曉君,前任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期間,清理積案,辛勞得力,予以嘉獎二次。
(一)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調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辦事)法官蕭胤瑮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二)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明展以原職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事。
(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勇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錢衍蓁、謝梨敏、盧軍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廖慧娟、李宜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張婷妮等7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家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紹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瑜容等3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鍾宗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郭光興、吳韻馨、毛崑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三元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黃悅璇等6人,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六)同意發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吳佳穎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七)同意發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林靜雯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八)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王俊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得利、陶亞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翁金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真明、法官戰諭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李貞瑩等7人,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各予以嘉獎一次。
(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家偉,協助整編「法官辦理性侵害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初稿,不辭辛勞,予以嘉獎二次。
(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許映鈞,積極設法協助無戶籍國民黃敏軒尋得安身立命之法,勇於任事,予以記功二次。
(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汪曉君,前任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期間,清理積案,辛勞得力,予以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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