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周刊報導連家事,判賠2百萬元

【裁判字號】 100,訴,2631
【裁判日期】 10012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連惠心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方文萱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劉文禎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複代理人  薛吉甫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裴 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張顥璞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王鉉智
            之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
複代理人  童子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
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新臺幣拾萬肆仟元分別為被告香港商壹傳
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壹傳媒出版
有限公司、裴偉如各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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