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英祥理事長就任後的八大客題

(本報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已於八月廿五日舉行會員大會改選第五屆理、監事,由華南產險董事長戴英祥榮膺理事長一職。

戴理事長在產物保險業服務三十餘年,帶領華南產險不斷的創新與進步,此次受同業推選,擔任公會理事長,主管機關及業界均給予高度的肯定與期待。

公會最主要的角色,除扮演業者與主管機關及消費大眾間的橋樑外,更應積極促進產物保險事業的健全發展,因此戴理事長接任後,期許公會在以下幾個方向與業界共同努力,創造產險業的美好未來。

一、將按季公布產險業之自留保費資訊

鑑於產險業之產業特性與再保險息息相關,保險公司在收取簽單保費後,經過再保險之分進與分出,最後真正留下來的保費為自留保費,因此,更值得產險業及消費者重視的應該是自留保費而非簽單保費。自留業務之比重愈高,表示該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之能量愈高,而自留業務之良窳,則可由自留業務之綜合率窺出端倪,自留綜合率為自留損失率加上自留費用率,倘自留綜合率小於100%,則代表產險公司承保的業務是有獲利的,當自留綜合率愈小時,則表示產險公司獲得愈多的核保利潤。因此,為導正同業為簽單保費之排名而競相削價爭取
業務,今後本會將於每季公布各公司之自留保費,以提供同業及消費者完整資訊。

二、協助產險業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為順利達成亞太金融中心目標,金管會業已公布定於民國102年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與國際接軌,此不僅是會計原則的轉換,對業者營運亦有廣泛的影響,是一件非常巨大的工程,非一蹴可及。本會配合金管會推動與執行IFRS,分別參與國際會計準則之採用、導入、法規與管理機制之調整及宣導與訓練等四個分組會議,協助保險相關法規與會計制度之修訂、追蹤產險公司各項推展工作進度,並針對同業需求舉辦研討會,期能協助業者順利於民國101年底前完成IFRS的設計、建置及進行導入,以減緩實施會計新制對產險業之衝擊與影響。

三、健全商業火險核保定價機制以遏止削價競爭

產險業實施費率自由化以來,火險市場費率競爭趨向白熱化,嚴重影響保險業形象。本會為匡正市場發展,將持續研議如何加強同業在商業火險核保技術、費率精算及風險管理之提升,並針對巨大保額業務之費率適足性與市場秩序,以及天災保險之費率釐訂標準與累積風險控制等議題研擬相關可行方案,以增進業者經營之安全,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加強道德風險之管理

近年來利用汽車保險為詐欺之案件時有所聞,影響本業及政策性強制車險之形象與消費者權益頗巨。本會歷年來除主動報案與主管機關及檢警多方合作打擊犯罪外,為加強保險公司內部之管理,目前正進一步研訂「詐領保險金案件追償程序與流程」,以供同業一體適用,並納為內控內稽及自律稽查之一環,同時亦研究與外部其他機構(如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檢察署)進行資料核對之可行性,加強道德風險之管理。

五、持續研議開辦健康保險「保證續保」業務配套方案

97年所公佈之「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明定本業經營健康保險業務,以一年期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本業經營及保險市場發展,核准辦理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迄今已有15家產險公司獲准經營健康險,14家公司第一張保險商品獲准銷售,惟97年度保費僅有新台幣3,339萬元,98年度亦僅13,853萬元,究其主因為非保證續保使消費者購買時有所顧慮。本會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專案小組已研擬初步相關配套措施,未來將繼續蒐集資料,進一步研擬配套措施之執行方案,將持續加強核保、理賠專業教育訓練,落實通報制度,做好客戶服務工作,降低保險申訴,落實銷售人員登錄與教育訓練,訂定銷售自律規範,以期本業能儘早獲准經營該險之「保證續保」業務,並進而達到主管機關、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三贏的局面。

六、ECFA簽署後應再尋求更大的突破與機會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已在本(99)年6月29日簽署,有關早期收獲保險方面,大陸只同意我國保險業者適用532條款,得以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之集團為認定標準,其可比照香港CFPA模式辦理。惟其在適用上仍存有許多疑義,短期間業界仍難予以突破,況我國在今(99)年3月16日修正發布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理」,已將原可核准保險業直接前往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規定取消,改而規定應先以參股投資為限(持股以不超過50%為限),如持股比率欲超過50%者,應依規定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由上可知,現階段ECFA簽署後,產險業仍受限於前述問題,並未能改善目前的困境,在短期內仍很難有所突破;另在營業限制部分,仍未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可承作交強險,故對國內業者亦並未有所助益。

綜上所述,故國內業者仍應努力與主管機關溝通,尋求其協助能向大陸爭取更寬鬆的准入限制及解除營業限制。

七、行銷通路多元化,加強網路投保業務

自民國87年國內有產險業者開始發展電子商務迄今已有十幾年時間,但因法令對於適用商品與投保流程之限制、費率自由化商品保費優惠誘因,致使目前透過電子商務投保比重仍不到整體保費收入之0.7%,未來成長性應是愈來愈好。本會將建議主管機關適度開放以下事項

1.商品限制:94.5.30函令開放險種僅「強制汽(機)車保險」及「旅行平安險」,限制消費者投保選擇,建議比照參考電話行銷辦法。

2.電子憑證限制:93.6.28函限制消費者必需先有電子憑證始可投保,大幅限制投保投保對象影響消費者投保意願,建議採用內政部自然人憑證。

3.擴大消費者利用電子商務投保之便利性:至於強制險或車險或住宅保險等險種得於核保無虞下免用電子憑證。

八、檢視商品送審及工商保險要保書簡化流程

雖然主管機關已多次修訂並簡化保險商品送審流程,惟為因應產險業第三階段費率自由化之實施,會員公司為配合市場需求,調整商品內容,送審相關商品頻繁,將建請主管機關再行簡化送審流程,為業者節省人力及時間,以掌握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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