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獵雷艦招標遭疑偏袒慶富,前海軍正副司令陳永康、蒲澤春等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9,2,1》

針對海軍籌建獵雷艦過程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讓資本額僅新臺幣(下同)1.7億元之廠商可參與公告預算金額352.9億元之建案,致獵雷艦建案失敗,及公務員違反行政程序法遭質疑偏袒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李月德歷經1年3個月調查後,認為海軍前司令陳永康、前副司令蒲澤春、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等4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與第7條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提出彈劾案。

有關「據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獵雷艦』專案計畫之得標廠商慶富公司,疑多次利用取得該標案機會,以不實文件充作承造獵雷艦之購料證明,向多家銀行詐貸205億元,及負責獵雷艦戰鬥系統整合之美國軍火商已催請該公司結清款項,否則將解約等情案。究實情如何?有無影響該計畫期程與軍方權益之虞?另慶富公司承租興達漁港土地作為造艦建廠用地是否適法?相關機關及人員有無違失?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一案,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今(1)日上午審查通過4位監察委員提出的彈劾案,彈劾陳永康、蒲澤春、王端仁及陳文深。

海軍現役獵雷艦9艘,除永豐級及永靖級獵雷艦外,其他掃雷艦迄今服役逾50年,亟須汰換,以提升水雷反制整體戰力,案經行政院100年4月18日函復國防部核定「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建6艘獵雷艦,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103年9月26日開標,計有慶富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兩家廠商投標,同年10月21日評選結果,因兩家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本案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定以抽籤決定,抽籤結果序位1為慶富公司、序位2為台船公司,同年10月27日國防部公告獵雷艦案決標結果,由慶富公司以349億3,300萬元得標。

監察院調查發現,海軍獵雷艦案原招標文件係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期間,有慶富公司及竣達企業有限公司2家廠商提出書面異議,質疑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建議檢討放寬。海軍前司令陳永康與前副司令蒲澤春於擬定招標文件過程,未督促所屬審慎評估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獵雷艦採購案,即核定所屬以增加商源為由,大幅放寬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將投標廠商之資本額由不低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放寬至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二百分之一,讓資本額僅1.7億元之廠商,即可參與本案高達352.9億元之招標案,嚴重輕忽得標廠商之資本額過低,肇致獵雷艦建案任務失敗收場。


彈劾前海軍司令陳永康及副司令蒲澤春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又依前揭認定標準第8條規定,財物採購1億元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4位監察委員表示,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並非不可檢討事項,應該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放寬,尤其本案是巨額採購案,放寬資本額門檻前更應審慎評估潛在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可順利完成獵雷艦建案任務。台船公司於102年12月13日曾就修正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之獵雷艦案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認為實收資本額降低,使無一定財力廠商得以投標,將無法履約。

由於慶富公司就財務管理系統之投標文件說明,除未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及報告外,亦無授信額度可以動用,根本不足承擔獵雷艦案造艦費用,亦無法取得銀行授信,故將其實收資本額從5億3,000萬元陸續虛偽增資,103年12月22日第1次辦理虛偽增資4億7,000萬元、104年1月15日第2次辦理虛偽增資6億元部分、再於104年4月7日第3次辦理虛偽增資14億元部分,最後由泛公股銀行第一銀行統籌主辦之聯合授信銀行團,於105年2月4日與慶富公司(借款人)、陳O男/陳OO霞/陳O志(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署總金額高達205億元之聯合授信合約,足見實收資本額確實攸關獵雷艦建案是否成功,慶富公司不具獵雷艦建造所需最低財力基礎,最終因慶富公司「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及「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書面通知起10日仍未改正」等事由,國防部於106年12月13日正式函知慶富公司解除契約,雖國防部並沒有遭受任何財務損失,但泛公股銀行承受巨額貸款呆帳,最終仍歸於全體國民承擔。時任海軍司令陳永康與副司令蒲澤春,應就獵雷艦建案任務失敗,負最大行政責任。

彈劾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及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原則上禁止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若有接觸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並公開之,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規定。

慶富公司因投標服務建議書規劃,擬於興達漁港(第二類漁港)「工乙11」及「機9」(土地管理機關為漁業署)用地興建和技協(船)廠相同規模之GRP船殼造船廠房,簽約後30個月內完成全部廠房建設及機儀具採購,但慶富公司當時尚未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如未依約定期限內完成國內造艦廠房興建及機儀具整備等相關作業,國防部將依契約規定辦理計罰。唐榮遊艇工業有限公司雖曾於104年3月2日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遞件申請民間自行規劃BOT案,範圍涵蓋慶富公司所需獵雷艦船廠用地,但經高雄市政府審核後於105年8月16日正式函復駁回,但慶富公司仍須面對契約承諾之興達漁港造艦廠房期限壓力,故拜訪當時的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局長王端仁請求協助,其於105年10月3日會見漁業署署長陳添壽後,與該署研究員陳文深於105年10月7日齊赴慶富公司,商議如何協助慶富公司取得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其討論BOT、逕予出租、標租、以及如何排除其他廠商競標等相關不當談話內容,引致社會大眾質疑偏袒特定廠商甚至為其量身訂作之不良觀感,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兩人言行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予彈劾,以正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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