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涉嫌勾結駐台公使?外籍隨從違法變冠德馬家幫傭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3日台北報導)富商非法聘僱外籍幫傭再添一樁。立委林淑芬與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揭發擁有上億身價冠德集團二代馬志綱疑似勾結外館公使,利用聘僱外籍僕役較寬鬆審查程序,假借駐台公使名義聘僱家事外勞,實際上卻被仲介帶往馬家從事幫傭帶小孩,造成移工陷入非法工作狀態損及權益。立委林淑芬與群眾協會要求,政府應立即調查雇主與仲介違法情節並嚴懲重罰,以及檢討公使僕役聘僱制度,以杜絕非法僱用情事。

多明尼加公使僕役變冠德馬家幫傭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日前接獲菲律賓籍移工R君投訴,在冠德馬志綱家工作兩年,因續約時希望雇主支付政府最新公告家事外勞薪資新台幣 17000元,引發雇主不滿,卻遭雇主與仲介惡意遣返。移工團體介入後,欲協助後續安置、轉職後續作業遇到困難,才發現R君並非馬家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家庭幫傭,而是屬於駐台公使聘僱外籍隨從。名義上,R君受僱於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專員Samuel Jonatan Castro Martinez(下稱:卡斯鐸),卻被博茂人力顧問有限公司帶往冠德馬志綱家工作。
   R君說,自20129月來台工作。為了養家,改善家人生活,在台其實根本無從選擇雇主,而是憑仲介安排。原先擔任家庭監護工,因被照顧者去世,聽由博茂安排轉介為外國外交人員之幫傭,但實際上,她從未去過大使館專員卡斯鐸的住所。
    初抵馬家,R君有詢問誰是公使,但只得到以後這就是你的工作場所的回應。在雇主支配的勞資關係情況下,既然雇主不願多說,勞工自然不會多問。契約屆滿前,馬家又找第二家仲介與R君簽約,第二家仲介公司卻拿出與前一份契約相同(即多明尼加公使)的合約。顯然,馬家假借公使名義非法聘僱外傭是慣犯。

欠缺查察機制 國外公使聘僱體系淪為非法聘僱管道
    立委林淑芬指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9條,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外交公使聘雇外國人是依外交部訂定「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規範外國公使在台聘僱外籍雇員與外籍隨從程序與審查文件,以作為核發居留證依據[1]。為禮遇公使,外交部僅書面審查以核發工作許可及居留簽證。若雙方聘僱關係終止,全仰賴公使自發性於三日內通報外交部撤銷聘僱許可。然而卻因禮遇公使無查察制度,淪為富商勾結公使非法聘僱家庭幫傭的管道。
    林淑芬指出,缺乏類似勞動部的查核管理、安置、轉換工作的制度,致使外交部體系進用之外勞成為仲介公司、外交官、富商調配自如的私有人力黑庫,更無法保障處於權力不對等的勞工。


無安置、轉職措施 難以保障在台移工工作權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既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表示,協助R君安置及轉換工作卻屢屢碰壁。勞動部認為R君雖原屬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勞工,但已轉為外交部體系進用之外籍勞工,故無法協助安置及轉換工作;外交部則完全沒有安置及轉換工作制度。在外交部與勞動部互踢皮球下,明明是雇主、仲介違法屬不可歸責於外國人因素,R君卻反而被懲罰無法循正常管道轉換雇主,嚴重侵害其工作權。
    移民署更以R君法律上受僱於外國雇主,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 項第6款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拒絕延長居留,根本是變相幫助非法雇主打壓弱勢移工。移民署在法條制定上忽略移工面臨的勞雇關係本質上,比本國人更為艱難,移工對雇主並無選擇權。更何況在該案例中,R君面對的法律僱主與實際僱主都是社經地位高出他太多的大人物,除非必要,她根本不可能敢任意舉發。
    到底涉案外館公使與富商間是否有金錢交易或其他對價不法行為?林淑芬質疑,這很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要求勞動部與外交部即組成跨部會任務小組徹查此類,勞動契約,並以本案為範例,彌補制度的漏洞,避免外交官利用外交特權與不法仲介勾結、奴役移工,讓台灣淪為國際人權的笑話。

記者會訴求:
一、因該案雇主、仲介違法聘僱家庭幫傭,屬不可歸責於外國人因素,勞動部與外交部應專案協助R君後續在台安置、工作轉換問題。
二、勞動部應責成地方政府調查雇主、仲介違法情節,並依法立即開罰重懲,以杜絕非法聘僱。
三、外交部應會同勞動部檢討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之聘僱管理辦法,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移民署應正視移工與雇主不對等權力關係,重新檢討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1 項第6款要件解釋認定。






[1] 依據該辦法所謂外籍雇員:係指受僱專為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服務之外籍事務職員;外籍隨從:係指受僱專為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正式職員服務之私人僕役。同法第三條名額:外籍雇員:外交部得視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之實際需要於合理範圍內許可之。外籍隨從:各國駐華使領館館長及駐華外國機構主管以二人為限,其餘正式職員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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