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價保光陽機車竊盜險,富邦產物遭罰12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日金管會報導) 一、 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富邦產險承保由光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要保人之機車竊盜損失保險之核保作業,該公司未依送審商品內容予以評估及簽署承保,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四、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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