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諮詢政治獻金

(本報訊)國內政治獻金是否限定於競選活動相關捐獻?及適用對象是否也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監察院15日舉行諮詢委員會議,由院長王建煊主持。與會諮詢委員一致認為,政治獻金法應從立法目的及背景來瞭解,將政治獻金的範圍,限於競選活動,否則民眾或專業性團體利用政治手段參與的公共議題,皆以政治獻金法加以規範的話,將剝奪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及參與權利,也非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  

監察院長王建煊表示,針對本次議題將再函請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而陽光四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或法務部,執行機關卻為監察院,於憲法不合,將提下次監察院委員談話會,與本院委員討論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諮詢委員胡佛表示,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提供之經濟利益,其中「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及範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觀諸政治獻金法立法意旨及背景,應僅限於對競選活動的規範,第5條對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也規定相當明確,未來可考慮修法將「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定義更周延。  

諮詢委員趙永茂認為,有關政治獻金法的爭議,監察院可邀集行政院、內政部進行協調。沈方枰表示,對政治活動應進行定義,才能依此規範適用對象。施能傑、柴松林皆指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的立法背景,顯然與競選活動相關。黃肇松認為,民眾參加公共事務活動為基本人權,不限於以政治獻金法規範,可用稅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本次與會之諮詢委員計有胡佛、趙永茂、沈方枰、施能傑、高希均、黃肇松及柴松林等7人。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及周陽山也出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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