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遭糾正,因判決書問題

(本報訊)法務部未督促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落實判決書送達的方式及時點,侵害人民訴訟權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9日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實務上若判決書送達時,承辦檢察官一時不能收受,均待其回辦公處所才收受,長時間差假則由代理人收受,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判決書對檢察官的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法務部多年來對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方式及時點認定,未澈底解決,迭生爭議,顯有違法失職。

監察院87年間曾組專案小組,發現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院判決書及逾期上訴,糾正法務部。監察院97年間調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導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也曾糾正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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