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公視問題,監委趙昌平提案,糾正新聞局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貳、案   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將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及臺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依政府採購法委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雖非無據,惟造成公視基金會與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針對上開頻道節目之製播各有立場、互生歧見,致紛爭不斷,詎行政院新聞局坐視上開爭端,非但未積極研修法令,亦未尋求妥適解決辦法,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下稱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將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及臺灣宏觀電視(下稱客視、原視及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依政府採購法委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辦理,雖非無據,惟造成公視基金會與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針對上開頻道節目之製播各有立場、互生歧見,致紛爭不斷,詎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坐視上開爭端,非但未積極研修法令,亦未尋求妥適解決辦法,核有怠失,茲提出事實與理由於后:

一、據陳訴人指陳略以,95年無線公股處理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目的在使黨、政、軍退出媒體,95年7月17日行政院召開「研商『無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規範原民台、客家台及宏觀頻道交由公共電視台製播相關機關間溝通協調機制之建立問題」會議,會中決議「其製播所需經費之移撥(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詎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未依該決議辦理,仍依政府採購法,以標案形式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實非合理。又公視基金會辦理「原、客、宏觀頻道之計畫與製播」,並無獨立之經費得以辦理,而係由政府部門辦理審查、驗收,始得請領款項之情況,違反無線公股處理條例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造成公共電視新聞自主性、專業性之箝制,詎該公股處理條例對「經費」疏漏等問題,迄未立法補正,亦造成公共電視台(下稱公視)財務經營之困境。目前公視代為製播「原、客、宏觀頻道」,亦遭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等延宕付款,更造成公視財務經營困難等語云云。

二、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所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目前公視基金會係依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定期向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提出營運計畫書、工作報告、驗收作業等相關作業。惟公視基金會之經營係遵循公共電視法,強調公共價值並尊重媒體獨立自主,雙方如因立場不同,對於節目內容則容易產生落差、甚至互有扞格,如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往往冀望自己出資之媒體能宣傳政令並且友善配合,公視基金會基於維護經營獨立自主之立場認以公眾利益為先,並批評、監督政府施政。惟現行雙方係屬委辦關係,故而目前公視在製播上開頻道係以符合標案合約為首要目標,並且每季需接受驗收審核,通過後始能領取製播費用,將因此影響節目之方向與品質。

三、復查客委會96年度第2、3、4、5期,97年度第2、3、4期及99年度第2期均因公視基金會所送驗收資料不齊全,於通知補正、資料送達後始辦理驗收,致公視基金會函文客委會請款後一、二個月後,該會始撥付款項;又客委會與公視基金會有關98年度客視委辦契約文件歷經召開6次協調會議始達成共識,迨於98年5月26日簽定契約書,致98年度第1期公視基金會於同年6月16日方能函請客委會撥款,而客委會始於同年7月1日付款。另查原民會因公視基金會97年度第2期在製播新聞未符合該會驗收要求,對於公視基金會於97年5月14日發函請款後,延至同年9月17日始撥付款項。再查僑委會於96年第1期亦因公視基金會製播宏觀電視於同年1月10日節目訊號傳輸中斷8小時及同年1月29日未派員採訪該會活動,分別扣款新台幣(下同)61萬772元及5萬元之情事,且98、99年度第1期皆於公視函文請款後相隔2個月左右始撥付款項。顯示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確有因節目內容不符要求,致延宕付款之情事,惟在維持客視、原視及宏觀電視節目持續播映下,公視基金會需預先墊款經營製播,加上資金難以調度,造成公視基金會財務經營之困難。

四、據上,頻道委託製播遠較個別節目委託製造所涉契約關係更廣泛,而契約當事人間互動更密切,甚至可能直接涉及製播之節目內容,進而影響公視基金會之整體經營運作。查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將客視、原視及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公視基金會辦理,雖非無據,惟造成公視基金會與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針對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各有立場、互生歧見,致紛爭不斷。詎行政院新聞局雖為「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卻一再以,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等機關自96年1月1日起依公股處理條例規定,將其編列預算招標採購之客視、原視、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交由公視辦理,即已符合前開法令之規定及意旨,至於各頻道節目製播交由公視辦理之方式,則屬各頻道主管機關權責,該局均予尊重等語云云,而坐視上開爭端,非但未能儘速與各相關主管機關及公視基金會協商,尋求妥適解決辦法,亦未積極修法,以徹底解決此問題,顯有怠失。



綜上,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將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及臺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依政府採購法委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雖非無據,惟造成公視基金會與客委會、原民會及僑委會針對上開頻道節目之製播各有立場、互生歧見,致紛爭不斷,詎行政院新聞局坐視上開爭端,非但未積極研修法令,亦未尋求妥適解決辦法,核有怠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行政院新聞局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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