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等 9公司結合,公平會不禁止

  (本報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8)日委員會議通過,有關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與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眾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擬以合資方式在我國新設數位線上音樂服務公司申報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案遠傳電信等9家公司,擬合資新設數位線上音樂服務公司,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共同經營」結合型態;另遠傳電信取得新公司50%股份,並擬控制新公司之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亦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因遠傳電信於行動通信服務市場占有率超過四分之ㄧ,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所影響的產品市場包含行動通信服務市場、數位線上音樂市場及唱片發行市場,又結合型態包含水平及垂直結合。公平會認為,本案有助促進行動通信服務及數位線上音樂服務市場競爭,增加行動通信上下游產業的生產效率及配置效率;提供涵蓋範圍更廣、更多樣化及高品質之服務,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並提昇唱片發行及數位線上音樂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及促進研發與創新;並具有消費面的網路外部性等整體經濟利益。惟本案或有造成唱片發行公司聯合行為可能性及形成市場封鎖效果等疑慮。

另外,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公協會對本結合所帶來之整體經濟利益,多持肯定見解。惟對於本結合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部分,則建議公平會注意本案唱片發行公司水平結合所帶來的共同效果,或對其他數位線上音樂公司採取拒絕授權、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行為。

公平會綜合考量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各界評估意見及產業發展等因素,認為本案應不予禁止,但?避免未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3項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對音樂相關著作權,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數位線上音樂服務提供者,或對新公司獨家授權與交易。

二、申報人在唱片發行時間或其他交易條件上,對其他數位線上音樂服務提供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

三、申報人不得透過共同經營數位線上音樂服務業務之機會,針對唱片發行相關業務交換與影響市場競爭之重要敏感性資訊,或從事聯合行為。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