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功權遺產,限定繼承(獨家)
(本報訊)前駐美代表夏功權病故後,其未亡人夏黃新平(前國民黨大老黃少谷女兒)已向台北地院申請限定繼承獲准,今後債權人僅得就其原有遺產分配,不得再向繼承人請求。
台北地院裁定要旨: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即夏功權(男、民國8 年9 月17 日生、籍設台北市松山區 ○○○路153 之27號)於民國97年10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五、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台北地院裁定要旨: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即夏功權(男、民國8 年9 月17 日生、籍設台北市松山區 ○○○路153 之27號)於民國97年10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五、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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