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請法院命特偵組補正
(本報訊)昨日(/19)陳前總統辯護律師於法庭上提出請求法院命特偵組補正及裁定駁回之刑事聲請,茲將請求法院命特偵組補正及裁定駁回之理由書面摘要臚列如附件請各界卓參。
依法請求法院先就程序命特偵組補正或裁駁: 本件特偵組起訴書,顯不足認定被告犯罪,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命其補正,否則應裁定駁回: 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其規定為起訴審查之制度,其目的在防止檢察官濫行起訴,在此制度下,檢察官仍可能濫行起訴,但濫行起訴之案件不能進入審判程序。起訴審查之目的在防止草率、惡意、無充分證據、政治或宗教迫害的起訴,在保護人民免於因濫行起訴而遭受羞辱與焦慮。 另依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五點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 本件特偵組所為起訴,其所指明之證明方法,或是不實,或是移花接木,或根本無證據證明,故顯有依刑訴法第一六一條命其補正之必要,否則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1、起訴書無證據證明部分: 就龍潭購地案,特偵組並無指明以何種證據(人證或物證)證明被告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二人間在何時、何地,有「犯意聯絡」。 起訴書第133頁至第135頁所引被告李界木、被告蔡銘哲、證人魏哲和之證述,其內容無非係指陳前總統曾在府內與行政院長等人開會,或指出李界木入官邸與總統報告園區事務,均無證述「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二人間有何種「犯意聯絡」,依法自非「犯意聯絡」之證據。 何況,依起訴書第134頁所引證人魏哲和之證詞略為:「問:本案為何 需要進入總統府向總統報告? 答:當時報紙登很大,這是很重大的投 資,所以陳總統會關切也是很自然的,…」可見總統之關心很正常。特 偵組指為不法並無依據。 甚至,依上引李界木之所言:「後來會議由總統做主席決定先試試看進 行第一方案,如果一、二個月內沒有辦法完成,就整個不要」(請參見 起訴書第134頁第4、5行),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可強力反證陳前總統並無貪污之可能。因若有貪污之犯意,豈有可能表達「在一、二個月內沒辦法完成,就整個不要」,此理至明。 2、起訴書有「移花接木」不實之嫌 本件特偵組起訴被告陳前總統涉嫌與夫人吳淑珍等人共犯在龍潭案收受賄賂,其起訴書所指辜仲諒及馬永成之供述,依其所引之內容,並非在說明龍潭案「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二人間之犯意聯絡」,與龍潭案根本沒有關聯性,並非法定證據,依法並無證據適格。 但特偵組竟然「故意」在起訴書第135、136頁引為龍潭案指述被告陳前總統與夫人間有「犯意聯絡」之最重要證據方法,自屬違法以「移花接木」之不實手法指控誣陷被告,顯然違法不實,對於特偵組此部分之顯然違法,鈞院有命其補正或逕為裁定駁回之必要。 充其量上開二人之供述內容,也僅是其二人之主觀臆測,依刑訴法第一六零條之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上開二人之所述,既無見聞本案事實,有屬主觀個人之臆測,依法無證據能力。 A、辜仲諒部份: 依特偵組起訴書第135頁指稱「97年11月24日偵查中,證人辜仲諒證稱:「總統每次都會說他做了很多事花了多少錢,需要經費,但他都沒有說他需要多少錢,之後夫人跟我說因為要成立基金會、做國民外交及阿扁支持的選舉事務,需要金額能大一點,我印象中聽到的她提的是一億或二億元。……。事實上我跟總統、總統夫人互動的方式是因為次數很頻繁,我幾乎一個星期會進去總統府一次,去官邸看夫人一次,這是平均的次數,最少每個月也會去二、三次。往往就是去了總統府就會去官邸,要不然就是先去官邸,再去總統府,因為有些事情是總統講了以後,總統不直接講要多少錢,因為他是總統我也不敢直接問他,所以我就直接去問夫人。夫人跟我講大概需要多少錢,我就會去跟總統回報。……。另外總統提到的基金會、外交、選舉的事,夫人也會再講一次,內容都跟總統講的差不多,然後就會講到錢的問題。」等語。 然而特偵組上開引述大有問題,顯然是「移花接木」與本案之起訴事實並無關聯: a、辜仲諒上開97年11月24日之供詞,主要是在陳述其七次約共2億9千萬之政治獻金,上述證詞與龍潭無關,特偵組竟然以「移花接木」之方式,當為陳前總統與夫人之「犯意聯絡」之證據,顯然不實。 b、而且,特偵組上開所引「夫人跟我講大概需要多少錢,我就會去跟總統回報。……」(請參見起訴書第135頁倒數第6行及第5行),其後有很重要之後文「因為總統也很忙,所以我都是跟馬永成講,馬永成有無轉達給總統我不知道,馬永成只回答我說他知道了。」(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3卷第213頁第13行至第15行),然而特偵組卻故意不引。而從此供述,即可知此政治獻金,也是辜仲諒與馬永成接觸,並非直接與陳前總統接觸,上開特偵組之引述,顯然有「故意誤導」之不實,可佐證陳前總統根本不知有賄款乙事。 c、依辜仲諒97年11月24日之供述即已明言是七次政治獻金,可見特偵組引述不實。 「林問:你前開所述七次送錢經過,總統陳水扁先生有無親自跟你親自講過這些錢要做何用途? 答:我給錢之前,他都會提到目的是什麼,大部分都是選舉、基金會等用途,因為時常碰面,他都會提到,只不過大部分都是講選舉的事比較多,這是他最有興趣的。但他不會直接跟我談多少錢,都是夫人跟我講,我再去送錢。」(請參見龍潭案筆錄第3卷第216頁第7行至第12行辜仲諒97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 d、更何況,依辜仲諒之所述,在龍潭案並未與夫人談及「佣金是四億元的事情」,更未談及陳前總統,更可佐證陳前總統根本不知龍潭案有佣金或是賄款之事。此有辜仲諒在97年12月3日之訊問筆錄: 「辜仲諒答:佣金只是一個百分比,我應該沒有跟夫人談佣金是四億元的事情。我不知道為何夫人會知道佣金是四億元,但應該不是我告訴夫人的,……」(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3卷第250頁倒數第8行至第6行) B、馬永成部份: 特偵組在起訴書第135及136頁所引馬永成之供述為「97年11月28日,檢察官問被告馬永成:「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私下收受企業給款,總統是否知道?」被告馬永成答:「我認為不可能全部不知道,因為我都會有一些耳聞,但總統不會跟我提這些事,而我認為總統跟夫人中間平常關係是滿密切的,雖然總統很忙碌,但就我所知,總統也會把他在從政過程內,所遇到的事情、困難或成就,跟他的夫人分享,所以就我認知,總統夫人也因為如此對政情有一定瞭解及掌握。」:問馬永成:「為何企業界要直接送鉅款到官邸給夫人吳淑珍女士?」馬永成答:「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因為我想一部分人都理解,對陳前總統最有影響的是他的夫人,陳前總統是相當尊重他夫人的意見。」等語。於本案,亦不得據為不利陳前總統之證明。蓋: a、馬永成上開供詞,並無一語提及陳前總統與龍潭案有關。 b、馬永成所供述:「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私下收受企業給款,總統是否知道?」此指「企業給款」於本件龍潭案無關。 d、至於馬永成所述:「我認為不可能全部不知道」,亦不代表陳前總統就會知道本件龍潭案。 e、何況,馬永成亦證述:「但總統不會跟我提這些事」,亦可佐證馬永成根本就不具證據資格或證據能力。 f、至於馬永成供述:「對陳前總統最有影響的是他的夫人,陳前總統是相當尊重他夫人的意見。」並無法證明陳前總統與夫人間有就龍潭案有犯意聯絡,亦不代表陳前總統就龍潭案知悉有政治獻金或佣金或賄款之事實。足見特偵組不論以辜仲諒或以馬永成之供述皆無法證明陳前總統與夫人間有犯意聯絡。 從而,特偵組指控被告涉及龍潭案之主要證據方法為辜仲諒及馬永成二人之供詞,然後辜仲諒及馬永成之傳聞供述,未指陳前總統涉此案。且其陳述無非是對陳前總統日常生活模式之片面及主觀之觀察,均屬其主觀臆測,依法無證據能力,甚至連證據都稱不上。故鈞院顯有依刑訴法第一六一條命其補正之必要,否則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龍潭案之部分,僅從下列未經交互詰問之供述證據,亦可佐證被告陳 前總統當時確時不知有金錢(不論是政治獻金,或是佣金,更不用說 是賄款)之事: 1、被告陳前總統,不知有賄賂之不法,亦未有主觀之犯意聯絡,更無對價關係之約定: ①本件特偵組,並未有效證明下列三點犯罪構成要件: A、被告陳前總統知悉本件有賄賂之不法。 B、陳前總統於何時、與何人有收賄之犯意聯絡? C、陳前總統於何時、與何人有對價關係之約定? ②從夫人吳淑珍、蔡明哲、蔡明杰、辜啟允、李界木、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及前行政院祕書長劉世芳等人之供詞,反而可以證明本件被告陳前總統,根本不知本件有賄賂之不法,亦未有主觀之犯意聯絡,更無對價關係之約定: A、夫人吳淑珍部分: 依夫人吳淑珍女士在97年11月15日之訊問筆錄: 「我確實有收到辜成允透過蔡銘哲捐獻的政治獻金二億元,…..在選前蔡銘哲就跟我說辜成允要捐了,但是一直沒有看到他拿錢過來,我以為他沒有捐,後來選完之後,蔡銘哲才跟我說辜成允前已經捐了,現在是放在他的帳戶,我因選舉完後,錢還有剩,所以我叫蔡銘哲把錢匯到吳景茂新加坡的帳戶,這件事情,陳水扁都不知道。是案發之後,我才跟他說的。」(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45頁) 「問:蔡銘哲跟你閒聊中談到這件事情時,有無請妳幫忙廣輝或是達裕 公司來促成這件事情,並且可以因而達成總統兩兆雙星的事情? 答:我怎麼促成,這是林信義在管的。但這不是我能控制的,蔡銘哲 只是這樣聊,要請我幫忙,但是這是國家的政策,我不敢跟總統 講,我只回說這政府會去評估,因為將來出事,是他們要負責, 不是我要負責。」(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46、47頁)、 「總統沒有在管錢,他都在外面選舉拉票」(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48頁) B、蔡銘哲部分: a、97年10月23日之訊問筆錄證稱: 「問:陳水扁在本件龍潭科技工業區變更為新竹科學園區的案件中,是否有跟你接觸? 答:沒有,我都直接跟夫人接觸。」(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一卷第53頁) b、97年11月7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問:總統是否知道龍潭科技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的事情,有人要行賄夫人? 答:我不知道,我只有跟夫人聯絡,我所知道的整個流程及內容,我 都已經跟檢察官報告了。」(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二卷第224頁) c、97年11月14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答:我沒有欺上瞞下。四億元的分配,是我跟夫人討論的,夫人完全知情。但是我不知道總統是否知情。」(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5頁) 「答:由我從夫人那邊聽到的,夫人是說總統只管選舉,都不管有沒 有錢,就只知道要選舉。」(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6頁) d、97年11月21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問:陳水扁是否知道你有幫吳淑珍處理把錢匯往海外及透過海外帳戶 處理企業賄款的事情? 答:我不知道。 問:陳水扁、吳淑珍有無請你把錢匯到日本或美國的銀行帳戶裡? 答:沒有。 問:陳致中、陳幸妤、黃睿靚、吳景茂有無也請你幫忙處理把錢匯到 海外或處理在海外的資產? 答:沒有。」(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68頁) 據此,蔡銘哲於歷次訊問筆錄都前後一致的表示其只有跟被告夫人接觸,「未跟陳前總統接觸」,且「陳前總統不知道有人要行賄夫人」,足證陳前總統不知本件有賄賂之不法,並未與他人有犯意聯絡,且未與他人有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的約定。 C、蔡銘杰部分: 依蔡銘杰於97年11月14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問:辜成允要花四億元處理龍潭科技園區的事情,陳前總統是否知 道? 答:我不知道陳前總統是否知道,因為我都只跟夫人接觸,碰不到總 統。」(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31頁) D、辜成允部分: a、依97年11月14日之訊問筆錄供稱: 「辜仲諒已和蔡氏兄弟談妥促成,但需支付四億的傭金,..所以當辜仲 諒帶蔡銘杰及蔡銘哲來找我,說可以協助龍潭科技園區土地的事情, 但要支付四億的傭金,我在沒有其他選擇之下就同意支付,…四億不 是我談的,四億是辜仲諒先和蔡氏兄弟談好才和我談的,..一開始我 不知道四億的佣金要做什麼用,之後我知道他們的關係後,我仍不知 道他們要如何分配佣金,他們一直到最後匯款時才跟我講,但要匯款 時只給我一個帳號,名字我不認識的,他們如何分配我也不知道,.. 只要他可以賣掉土地我就給錢,我願意付傭金是他可以處理土地..」 「問:由新竹科學園區購買龍潭科技園區土地,蔡銘哲有無跟你說明 有哪些難處需要克服,要如何處理? 答:他沒有跟我講,他只告訴我承序流程及準備哪些資料,我們就按 程序流程去進行… 問:就你從辜仲諒所得知的情況,當初吳淑珍是如何允諾的?吳淑珍是否有告知陳前總統出面,以完成龍潭工業區土地由政府先租後買之政策? 答:辜仲諒沒有告知我這些情況,我是一直到特偵組訊問後才知道辜仲諒有去見吳淑珍有談到土地的問題,之前辜仲諒都沒有跟我講,不然他不會說是四億。」 (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2頁第19行,第12頁倒數第1 行至第13頁第1、2行,第15、16行,第13頁倒數第3行至第 14頁第1、2行,第15頁第2、3行,第16頁第9行至第20行) 「問:事後你和蔡銘哲有到官邸去向總統及夫人致謝? 答:有,因為在九十四年三、四月追悼會中總統頒發褒揚令,所以我 有親自去總統府謝謝總統,另到官邸謝謝夫人。 問:總統夫婦當時是否有提起龍潭科技園區購地案他們有幫忙的事? 答:他們沒有提起這件事,我也不記得我有無提起,因為這種事情我 不會帶我太太一起去。」(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7頁第7 行至第13行) b、依辜成允於97年10月20日之訊問筆錄供稱: 「問:四億如何計算? 答:辜仲諒就是說要四億,雖然我有問他為什麼要四億,是如何計算的, 但他沒有回答我,他只說要四億。… 問:辜仲諒是如何介紹蔡銘哲給你認識? 答:..我見到蔡銘哲時是先跟他說我們案子進行的狀況是政府希望做成 的,我們希望賣土地,廣輝也有意願想買,他說他可以處理,但當場並沒有提到錢的事情,是我與蔡銘哲見面不久之後,辜仲諒才當面告訴我需要新台幣四億的事,之後辜仲諒就沒有再管這件事,而是我與蔡銘哲直接聯繫,.. 問:蔡銘哲有無跟你說錢要給何人?經查,你上述所匯款的資金接匯入 吳淑珍所掌控的海外帳戶,你是否知悉? 答:我不知道,.. 問:除本次提供本署的資料外,你有無在其他情況下匯款或交付現金給 其他公務員或公務員之家人,或其他可能與公務員有聯繫之人? 答:沒有。..過程中我們並沒有要求任何人做違法的事,也沒有的到任 何不法利益。我們不知道最後的資金是流向陳水扁家族,…」(請 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一卷第4頁第19、20行,第5頁第11行至 第16行、倒數第6行至第4行,第6頁) 亦即依上開辜成允之證詞,其所支付之四億元,係辜仲諒所告知,係土地佣金,並無賄賂之不法。 辜成允亦不知夫人有參與,甚至到匯款時,仍不知,而是到特偵組偵訊時,特偵組才告知夫人之事(但特偵組所指與夫人有涉之部分,亦未經證實),更遑論是陳前總統,從而,亦可佐證本件不論是夫人,或是陳前總統,並無收受賄賂之不法。 更何況,辜成允既不知夫人是否有參與,更遑論是陳前總統,則不論是辜成允與夫人間,或是辜成允與陳前總統之間,均不可能有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亦不可能有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之約定。從而,可證陳前總統之清白。 E、李界木部分: 另從李界木一開始並不知道辜成允有提供金錢之事,亦可佐證,不可能 與夫人有任何之犯意聯絡,更不可能與陳前總統有任何之不法犯意聯 絡: 另依蔡銘哲97年11月21日之訊問筆錄之供詞: 「問蔡銘哲:整個案子談的過程中,你有無告訴李界木,總統夫人也有 分到錢? 答:沒有。也沒有暗示李界木說上層官員也有拿錢。」(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54頁) 亦即,既然李界木不知夫人是否參與分錢,更不知陳前總統是否參與,更 可佐證,李界木不可能與夫人有任何之犯意聯絡。更不可能與陳前總統有 任何之犯意聯絡,或對價約定。此亦可證明,陳前總統於本案無涉,且無 任何之不法。 F、前行政院長游錫堃、秘書長劉世芳部分: a、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於97年11月19日之訊問筆錄第4頁證稱:「在我的決策過程中,沒有人跟我說一定要怎麼辦,我也沒有交代國科會主委,也沒有交代李界木,也沒有交代經建會。沒有人跟我交代,我也沒有跟其他人交代,一切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處理。」 b、此外,前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於97年11月7日之訊問筆錄第8頁也證稱:「游院長並沒有特別指示,凡是重大案件我都會依職權向院長及副院長報告看政策是否支持,當時SARS剛發生沒有多久,若可以推動這個重大投資案,增加就業機會,將本案納為國家科學工業園區,而非地方一般的工業區,我想在政策上應該是可以支持的。」 從而,龍潭案既然是政府既定之政策,而其決策過程確實是由前行政院院 長游錫堃及各部會依其權責依法處理及定案,被告陳前總統並無任何不當 干涉之情事,自無可能有特偵組所述貪汙受賄之情形。 由上所述可證,特偵組指控被告涉及龍潭案之主要證據關連為辜仲諒及馬永成二人之供詞,但辜仲諒及馬永成之供述,根本未指陳前總統涉此案。且其陳述無非是對陳前總統日常生活模式之片面及主觀之觀察,均屬其主觀臆測,依法無證據能力,甚至連證據都稱不上。 何況,依其供述內容,無一語談及被告陳前總統有任何涉及龍潭案,或本案之任何待證事實,自無特偵組之指述事實。因此可反證,本件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涉嫌在龍潭案貪污並無任何事實,而是為了打擊陳前總統而針對性之惡意起訴,毫不可取。 鈞院自有依刑訴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命特偵組補正及裁定駁回此部分起訴之必要。
依法請求法院先就程序命特偵組補正或裁駁: 本件特偵組起訴書,顯不足認定被告犯罪,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命其補正,否則應裁定駁回: 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其規定為起訴審查之制度,其目的在防止檢察官濫行起訴,在此制度下,檢察官仍可能濫行起訴,但濫行起訴之案件不能進入審判程序。起訴審查之目的在防止草率、惡意、無充分證據、政治或宗教迫害的起訴,在保護人民免於因濫行起訴而遭受羞辱與焦慮。 另依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五點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 本件特偵組所為起訴,其所指明之證明方法,或是不實,或是移花接木,或根本無證據證明,故顯有依刑訴法第一六一條命其補正之必要,否則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1、起訴書無證據證明部分: 就龍潭購地案,特偵組並無指明以何種證據(人證或物證)證明被告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二人間在何時、何地,有「犯意聯絡」。 起訴書第133頁至第135頁所引被告李界木、被告蔡銘哲、證人魏哲和之證述,其內容無非係指陳前總統曾在府內與行政院長等人開會,或指出李界木入官邸與總統報告園區事務,均無證述「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二人間有何種「犯意聯絡」,依法自非「犯意聯絡」之證據。 何況,依起訴書第134頁所引證人魏哲和之證詞略為:「問:本案為何 需要進入總統府向總統報告? 答:當時報紙登很大,這是很重大的投 資,所以陳總統會關切也是很自然的,…」可見總統之關心很正常。特 偵組指為不法並無依據。 甚至,依上引李界木之所言:「後來會議由總統做主席決定先試試看進 行第一方案,如果一、二個月內沒有辦法完成,就整個不要」(請參見 起訴書第134頁第4、5行),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可強力反證陳前總統並無貪污之可能。因若有貪污之犯意,豈有可能表達「在一、二個月內沒辦法完成,就整個不要」,此理至明。 2、起訴書有「移花接木」不實之嫌 本件特偵組起訴被告陳前總統涉嫌與夫人吳淑珍等人共犯在龍潭案收受賄賂,其起訴書所指辜仲諒及馬永成之供述,依其所引之內容,並非在說明龍潭案「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二人間之犯意聯絡」,與龍潭案根本沒有關聯性,並非法定證據,依法並無證據適格。 但特偵組竟然「故意」在起訴書第135、136頁引為龍潭案指述被告陳前總統與夫人間有「犯意聯絡」之最重要證據方法,自屬違法以「移花接木」之不實手法指控誣陷被告,顯然違法不實,對於特偵組此部分之顯然違法,鈞院有命其補正或逕為裁定駁回之必要。 充其量上開二人之供述內容,也僅是其二人之主觀臆測,依刑訴法第一六零條之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上開二人之所述,既無見聞本案事實,有屬主觀個人之臆測,依法無證據能力。 A、辜仲諒部份: 依特偵組起訴書第135頁指稱「97年11月24日偵查中,證人辜仲諒證稱:「總統每次都會說他做了很多事花了多少錢,需要經費,但他都沒有說他需要多少錢,之後夫人跟我說因為要成立基金會、做國民外交及阿扁支持的選舉事務,需要金額能大一點,我印象中聽到的她提的是一億或二億元。……。事實上我跟總統、總統夫人互動的方式是因為次數很頻繁,我幾乎一個星期會進去總統府一次,去官邸看夫人一次,這是平均的次數,最少每個月也會去二、三次。往往就是去了總統府就會去官邸,要不然就是先去官邸,再去總統府,因為有些事情是總統講了以後,總統不直接講要多少錢,因為他是總統我也不敢直接問他,所以我就直接去問夫人。夫人跟我講大概需要多少錢,我就會去跟總統回報。……。另外總統提到的基金會、外交、選舉的事,夫人也會再講一次,內容都跟總統講的差不多,然後就會講到錢的問題。」等語。 然而特偵組上開引述大有問題,顯然是「移花接木」與本案之起訴事實並無關聯: a、辜仲諒上開97年11月24日之供詞,主要是在陳述其七次約共2億9千萬之政治獻金,上述證詞與龍潭無關,特偵組竟然以「移花接木」之方式,當為陳前總統與夫人之「犯意聯絡」之證據,顯然不實。 b、而且,特偵組上開所引「夫人跟我講大概需要多少錢,我就會去跟總統回報。……」(請參見起訴書第135頁倒數第6行及第5行),其後有很重要之後文「因為總統也很忙,所以我都是跟馬永成講,馬永成有無轉達給總統我不知道,馬永成只回答我說他知道了。」(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3卷第213頁第13行至第15行),然而特偵組卻故意不引。而從此供述,即可知此政治獻金,也是辜仲諒與馬永成接觸,並非直接與陳前總統接觸,上開特偵組之引述,顯然有「故意誤導」之不實,可佐證陳前總統根本不知有賄款乙事。 c、依辜仲諒97年11月24日之供述即已明言是七次政治獻金,可見特偵組引述不實。 「林問:你前開所述七次送錢經過,總統陳水扁先生有無親自跟你親自講過這些錢要做何用途? 答:我給錢之前,他都會提到目的是什麼,大部分都是選舉、基金會等用途,因為時常碰面,他都會提到,只不過大部分都是講選舉的事比較多,這是他最有興趣的。但他不會直接跟我談多少錢,都是夫人跟我講,我再去送錢。」(請參見龍潭案筆錄第3卷第216頁第7行至第12行辜仲諒97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 d、更何況,依辜仲諒之所述,在龍潭案並未與夫人談及「佣金是四億元的事情」,更未談及陳前總統,更可佐證陳前總統根本不知龍潭案有佣金或是賄款之事。此有辜仲諒在97年12月3日之訊問筆錄: 「辜仲諒答:佣金只是一個百分比,我應該沒有跟夫人談佣金是四億元的事情。我不知道為何夫人會知道佣金是四億元,但應該不是我告訴夫人的,……」(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3卷第250頁倒數第8行至第6行) B、馬永成部份: 特偵組在起訴書第135及136頁所引馬永成之供述為「97年11月28日,檢察官問被告馬永成:「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私下收受企業給款,總統是否知道?」被告馬永成答:「我認為不可能全部不知道,因為我都會有一些耳聞,但總統不會跟我提這些事,而我認為總統跟夫人中間平常關係是滿密切的,雖然總統很忙碌,但就我所知,總統也會把他在從政過程內,所遇到的事情、困難或成就,跟他的夫人分享,所以就我認知,總統夫人也因為如此對政情有一定瞭解及掌握。」:問馬永成:「為何企業界要直接送鉅款到官邸給夫人吳淑珍女士?」馬永成答:「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因為我想一部分人都理解,對陳前總統最有影響的是他的夫人,陳前總統是相當尊重他夫人的意見。」等語。於本案,亦不得據為不利陳前總統之證明。蓋: a、馬永成上開供詞,並無一語提及陳前總統與龍潭案有關。 b、馬永成所供述:「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私下收受企業給款,總統是否知道?」此指「企業給款」於本件龍潭案無關。 d、至於馬永成所述:「我認為不可能全部不知道」,亦不代表陳前總統就會知道本件龍潭案。 e、何況,馬永成亦證述:「但總統不會跟我提這些事」,亦可佐證馬永成根本就不具證據資格或證據能力。 f、至於馬永成供述:「對陳前總統最有影響的是他的夫人,陳前總統是相當尊重他夫人的意見。」並無法證明陳前總統與夫人間有就龍潭案有犯意聯絡,亦不代表陳前總統就龍潭案知悉有政治獻金或佣金或賄款之事實。足見特偵組不論以辜仲諒或以馬永成之供述皆無法證明陳前總統與夫人間有犯意聯絡。 從而,特偵組指控被告涉及龍潭案之主要證據方法為辜仲諒及馬永成二人之供詞,然後辜仲諒及馬永成之傳聞供述,未指陳前總統涉此案。且其陳述無非是對陳前總統日常生活模式之片面及主觀之觀察,均屬其主觀臆測,依法無證據能力,甚至連證據都稱不上。故鈞院顯有依刑訴法第一六一條命其補正之必要,否則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龍潭案之部分,僅從下列未經交互詰問之供述證據,亦可佐證被告陳 前總統當時確時不知有金錢(不論是政治獻金,或是佣金,更不用說 是賄款)之事: 1、被告陳前總統,不知有賄賂之不法,亦未有主觀之犯意聯絡,更無對價關係之約定: ①本件特偵組,並未有效證明下列三點犯罪構成要件: A、被告陳前總統知悉本件有賄賂之不法。 B、陳前總統於何時、與何人有收賄之犯意聯絡? C、陳前總統於何時、與何人有對價關係之約定? ②從夫人吳淑珍、蔡明哲、蔡明杰、辜啟允、李界木、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及前行政院祕書長劉世芳等人之供詞,反而可以證明本件被告陳前總統,根本不知本件有賄賂之不法,亦未有主觀之犯意聯絡,更無對價關係之約定: A、夫人吳淑珍部分: 依夫人吳淑珍女士在97年11月15日之訊問筆錄: 「我確實有收到辜成允透過蔡銘哲捐獻的政治獻金二億元,…..在選前蔡銘哲就跟我說辜成允要捐了,但是一直沒有看到他拿錢過來,我以為他沒有捐,後來選完之後,蔡銘哲才跟我說辜成允前已經捐了,現在是放在他的帳戶,我因選舉完後,錢還有剩,所以我叫蔡銘哲把錢匯到吳景茂新加坡的帳戶,這件事情,陳水扁都不知道。是案發之後,我才跟他說的。」(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45頁) 「問:蔡銘哲跟你閒聊中談到這件事情時,有無請妳幫忙廣輝或是達裕 公司來促成這件事情,並且可以因而達成總統兩兆雙星的事情? 答:我怎麼促成,這是林信義在管的。但這不是我能控制的,蔡銘哲 只是這樣聊,要請我幫忙,但是這是國家的政策,我不敢跟總統 講,我只回說這政府會去評估,因為將來出事,是他們要負責, 不是我要負責。」(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46、47頁)、 「總統沒有在管錢,他都在外面選舉拉票」(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48頁) B、蔡銘哲部分: a、97年10月23日之訊問筆錄證稱: 「問:陳水扁在本件龍潭科技工業區變更為新竹科學園區的案件中,是否有跟你接觸? 答:沒有,我都直接跟夫人接觸。」(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一卷第53頁) b、97年11月7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問:總統是否知道龍潭科技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的事情,有人要行賄夫人? 答:我不知道,我只有跟夫人聯絡,我所知道的整個流程及內容,我 都已經跟檢察官報告了。」(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二卷第224頁) c、97年11月14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答:我沒有欺上瞞下。四億元的分配,是我跟夫人討論的,夫人完全知情。但是我不知道總統是否知情。」(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5頁) 「答:由我從夫人那邊聽到的,夫人是說總統只管選舉,都不管有沒 有錢,就只知道要選舉。」(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6頁) d、97年11月21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問:陳水扁是否知道你有幫吳淑珍處理把錢匯往海外及透過海外帳戶 處理企業賄款的事情? 答:我不知道。 問:陳水扁、吳淑珍有無請你把錢匯到日本或美國的銀行帳戶裡? 答:沒有。 問:陳致中、陳幸妤、黃睿靚、吳景茂有無也請你幫忙處理把錢匯到 海外或處理在海外的資產? 答:沒有。」(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68頁) 據此,蔡銘哲於歷次訊問筆錄都前後一致的表示其只有跟被告夫人接觸,「未跟陳前總統接觸」,且「陳前總統不知道有人要行賄夫人」,足證陳前總統不知本件有賄賂之不法,並未與他人有犯意聯絡,且未與他人有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的約定。 C、蔡銘杰部分: 依蔡銘杰於97年11月14日之訊問筆錄也證稱: 「問:辜成允要花四億元處理龍潭科技園區的事情,陳前總統是否知 道? 答:我不知道陳前總統是否知道,因為我都只跟夫人接觸,碰不到總 統。」(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31頁) D、辜成允部分: a、依97年11月14日之訊問筆錄供稱: 「辜仲諒已和蔡氏兄弟談妥促成,但需支付四億的傭金,..所以當辜仲 諒帶蔡銘杰及蔡銘哲來找我,說可以協助龍潭科技園區土地的事情, 但要支付四億的傭金,我在沒有其他選擇之下就同意支付,…四億不 是我談的,四億是辜仲諒先和蔡氏兄弟談好才和我談的,..一開始我 不知道四億的佣金要做什麼用,之後我知道他們的關係後,我仍不知 道他們要如何分配佣金,他們一直到最後匯款時才跟我講,但要匯款 時只給我一個帳號,名字我不認識的,他們如何分配我也不知道,.. 只要他可以賣掉土地我就給錢,我願意付傭金是他可以處理土地..」 「問:由新竹科學園區購買龍潭科技園區土地,蔡銘哲有無跟你說明 有哪些難處需要克服,要如何處理? 答:他沒有跟我講,他只告訴我承序流程及準備哪些資料,我們就按 程序流程去進行… 問:就你從辜仲諒所得知的情況,當初吳淑珍是如何允諾的?吳淑珍是否有告知陳前總統出面,以完成龍潭工業區土地由政府先租後買之政策? 答:辜仲諒沒有告知我這些情況,我是一直到特偵組訊問後才知道辜仲諒有去見吳淑珍有談到土地的問題,之前辜仲諒都沒有跟我講,不然他不會說是四億。」 (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2頁第19行,第12頁倒數第1 行至第13頁第1、2行,第15、16行,第13頁倒數第3行至第 14頁第1、2行,第15頁第2、3行,第16頁第9行至第20行) 「問:事後你和蔡銘哲有到官邸去向總統及夫人致謝? 答:有,因為在九十四年三、四月追悼會中總統頒發褒揚令,所以我 有親自去總統府謝謝總統,另到官邸謝謝夫人。 問:總統夫婦當時是否有提起龍潭科技園區購地案他們有幫忙的事? 答:他們沒有提起這件事,我也不記得我有無提起,因為這種事情我 不會帶我太太一起去。」(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7頁第7 行至第13行) b、依辜成允於97年10月20日之訊問筆錄供稱: 「問:四億如何計算? 答:辜仲諒就是說要四億,雖然我有問他為什麼要四億,是如何計算的, 但他沒有回答我,他只說要四億。… 問:辜仲諒是如何介紹蔡銘哲給你認識? 答:..我見到蔡銘哲時是先跟他說我們案子進行的狀況是政府希望做成 的,我們希望賣土地,廣輝也有意願想買,他說他可以處理,但當場並沒有提到錢的事情,是我與蔡銘哲見面不久之後,辜仲諒才當面告訴我需要新台幣四億的事,之後辜仲諒就沒有再管這件事,而是我與蔡銘哲直接聯繫,.. 問:蔡銘哲有無跟你說錢要給何人?經查,你上述所匯款的資金接匯入 吳淑珍所掌控的海外帳戶,你是否知悉? 答:我不知道,.. 問:除本次提供本署的資料外,你有無在其他情況下匯款或交付現金給 其他公務員或公務員之家人,或其他可能與公務員有聯繫之人? 答:沒有。..過程中我們並沒有要求任何人做違法的事,也沒有的到任 何不法利益。我們不知道最後的資金是流向陳水扁家族,…」(請 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一卷第4頁第19、20行,第5頁第11行至 第16行、倒數第6行至第4行,第6頁) 亦即依上開辜成允之證詞,其所支付之四億元,係辜仲諒所告知,係土地佣金,並無賄賂之不法。 辜成允亦不知夫人有參與,甚至到匯款時,仍不知,而是到特偵組偵訊時,特偵組才告知夫人之事(但特偵組所指與夫人有涉之部分,亦未經證實),更遑論是陳前總統,從而,亦可佐證本件不論是夫人,或是陳前總統,並無收受賄賂之不法。 更何況,辜成允既不知夫人是否有參與,更遑論是陳前總統,則不論是辜成允與夫人間,或是辜成允與陳前總統之間,均不可能有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亦不可能有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之約定。從而,可證陳前總統之清白。 E、李界木部分: 另從李界木一開始並不知道辜成允有提供金錢之事,亦可佐證,不可能 與夫人有任何之犯意聯絡,更不可能與陳前總統有任何之不法犯意聯 絡: 另依蔡銘哲97年11月21日之訊問筆錄之供詞: 「問蔡銘哲:整個案子談的過程中,你有無告訴李界木,總統夫人也有 分到錢? 答:沒有。也沒有暗示李界木說上層官員也有拿錢。」(請參見龍潭案筆錄卷第三卷第154頁) 亦即,既然李界木不知夫人是否參與分錢,更不知陳前總統是否參與,更 可佐證,李界木不可能與夫人有任何之犯意聯絡。更不可能與陳前總統有 任何之犯意聯絡,或對價約定。此亦可證明,陳前總統於本案無涉,且無 任何之不法。 F、前行政院長游錫堃、秘書長劉世芳部分: a、前行政院長游錫堃於97年11月19日之訊問筆錄第4頁證稱:「在我的決策過程中,沒有人跟我說一定要怎麼辦,我也沒有交代國科會主委,也沒有交代李界木,也沒有交代經建會。沒有人跟我交代,我也沒有跟其他人交代,一切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處理。」 b、此外,前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於97年11月7日之訊問筆錄第8頁也證稱:「游院長並沒有特別指示,凡是重大案件我都會依職權向院長及副院長報告看政策是否支持,當時SARS剛發生沒有多久,若可以推動這個重大投資案,增加就業機會,將本案納為國家科學工業園區,而非地方一般的工業區,我想在政策上應該是可以支持的。」 從而,龍潭案既然是政府既定之政策,而其決策過程確實是由前行政院院 長游錫堃及各部會依其權責依法處理及定案,被告陳前總統並無任何不當 干涉之情事,自無可能有特偵組所述貪汙受賄之情形。 由上所述可證,特偵組指控被告涉及龍潭案之主要證據關連為辜仲諒及馬永成二人之供詞,但辜仲諒及馬永成之供述,根本未指陳前總統涉此案。且其陳述無非是對陳前總統日常生活模式之片面及主觀之觀察,均屬其主觀臆測,依法無證據能力,甚至連證據都稱不上。 何況,依其供述內容,無一語談及被告陳前總統有任何涉及龍潭案,或本案之任何待證事實,自無特偵組之指述事實。因此可反證,本件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涉嫌在龍潭案貪污並無任何事實,而是為了打擊陳前總統而針對性之惡意起訴,毫不可取。 鈞院自有依刑訴法第一六一條之規定命特偵組補正及裁定駁回此部分起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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