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出國不帶管制物品

(本報訊)大陸委員會指出,目前國人赴香港、澳門,或經由香港、澳門赴大陸地區、返台或轉赴第三地旅遊、洽公之情形日增,尤其最近適逢旅遊旺季,到港澳的國人比平常日子更多。由於台灣、香港、澳門、大陸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不同之法令規定,因此國人也必須提高注意,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
以電擊棒為例,在香港及澳門是當作一般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如無故持有電擊棒,就屬違法行為,當地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香港及澳門之法令更規定,雖未隨身攜帶電擊棒,而係放置於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其海關如於通關時查獲上述物品,則會對電擊棒所有人進行起訴,其餘如防狼噴霧器及伸縮棒等在當地亦屬違禁品,希望國人特別注意。
最近在香港發生兩起真實案例:
某國中教師97年6月欲赴美國紐約進修時,為免在外期間發生意外,遂購買伸縮棒作為自衛之用,結果於香港轉機時,香港海關於托運轉機之行李箱中發現上述物品,該國人除遭羈押一日外,並被香港法院判處罰金港幣三千元。
又某台商,近年在內地經商,因業務關係,經常往來於兩岸三地,後聽說工作所在地區之治安環境變差,故於97年12月購買兩支伸縮警棍隨身自衛,其經香港返台時,將伸縮警棍置於隨身行李中,遭香港海關查獲,即被香港海關以攜帶攻擊性武器罪名而羈押,次日經香港法院審訊判處罰金港幣四千元、判監2個月(緩刑12月),俟該國人當庭繳納罰款始獲離港返台。
對於台灣、香港、澳門、大陸各地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及與海關有關之法令規定,請參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
http://www.mac.gov.tw/big5/twhkmc/faq/qa2.htm
國人萬一因攜帶電擊棒遭在香港或澳門遭海關查扣時,可聯絡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協助處理。(電話:香港+852-93140130;澳門+853-6687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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