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協會「刑事強制處分權之立法實務研討會」
圖:(中)理事長李永然(右)前理事長許文彬
捍衛司法人權,檢視台灣刑事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現況
開幕式:民國98年1月9日(星期五) 上午09:00
地 點: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本報訊)司法節將屆,中國人權協特別於1月9日上午9時假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刑事強制處分權之立法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探討近來廣受各界注目的「司法人權」相關議題。本次研討會邀請政府法務機關、法學界以及司法實務界人士與會,希望藉由重新審視強制處分之定位並改革其不足之處,以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感,並藉此剖析強制處分的真正意義,俾提供將來司法所需努力與改革之方向。
主辦單位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從去年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先生於媒體刊文質疑檢察官之搜索行為、到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引發嚴重警民衝突,以及晚近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涉案遭到羈押,在在挑戰著人們對於司法人權的觀感與信賴,因此中國人權協會特別在司法節前,舉辦這一場司法人權研討會,期盼透過此次研討提醒政府機關在執行強制措施時能夠遵守比例原則,切莫為了強制執行公權力而漠視、侵害人民的權益,否則反而造成更大的衝突,失去社會正義!
李永然進一步認指出,「司法的一小步,是人權的一大步」!在司法程序中,很有可能因為程序的設計或執行不當而使得已經非常脆弱的人權受到更進一步的侵害。尤以行使公權力並使用強制手段的刑事程序威脅人民最甚。從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到監獄執行等等,人民權利都有可能因為不當的執法而遭受侵害。因此檢視我國的司法強制處分權,是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一環。
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律師以日本檢察官的徽章標記「秋霜烈日」為例指出,檢警手中握有大權,就像一輪烈日一樣;如果不謹慎節制,就會傷害到像秋霜般脆弱的平民百姓。蘇友辰律師認為,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伸張公義,保障人權,檢察官不必手軟,但應該本於「毋枉毋縱」原則自我節制,妥善行使手中正義之劍,否則因權力的「傲慢與偏見」或「邪惡的動機」而累及無辜,那將有負廣大人民的殷殷期待與信賴。
前中興大學校長黃東熊教授認為,目前許多司法界法官之意識型態依然停留在專制獨裁時代之職權主義,若要司法改革,實應從改變法官、檢察官之意識型態做起。黃東熊進一步建議,為使法官、檢察官具有民主意識型態,具有人權觀念起見,應該修改憲法第81條對法官所作種種身分上特別優厚保障,避免法官將憲法上保障作為其不做公平、公正之審判之保護傘。既然憲法上對法官作種種身分上特別保障,不能收其預期效果,則不妨取消對法官終身職保障,用以期待法官、檢察官之意識型態能變為民主化及更具有人權觀念。
東海大學法律系主任陳運財教授指出,強制處分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應以法律定之,且合於比例原則之要求,更應特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規範,依法律明確而正當程序規定始得行之。至於令狀主義係指強制處分的實施,應先經獨立於偵查機關以外的公正第三者的事前審查,核發合於明確性原則的書面許可,始得據以執行,以防止偵查機關的權力濫用。關於偵查中之強制處分是否應經司法審查,須全盤考量,建立一貫之原理原則,不應因社會偶發的個案事實,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絡式修法;關於拘提、通緝、鑑定許可或勘驗等處分,有必要儘速整體檢討,朝符合令狀主義之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的方向修正。
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學系曾正一教授也表示,《刑事訴訟法》現行強制處分之程序要件、事前審查、事中制衡、事後監督與救濟制度仍有諸多缺失,應予修訂改善,有待立法機關、法務機關以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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