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分合,地院說明

台北地院針對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Q&A
一.Q:既然是相牽連案件,為何要另外抽籤分案,不直接併入國務機要費案審理?
A: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五條規定,「數人共犯一罪,經多次起訴(含自訴),先後繫屬本院者,分由最初受理且尚未審結之法官辦理;但繫屬在後之案件係重大社會矚目者,依第三十八條抽分。」由於本案係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自應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抽籤分案。
二.Q:既然是抽籤分案,為何不是全部刑庭法官一起抽籤,而只有金融專庭的法官參與抽籤?
A:司法院於97年8月7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17030號函指定本院97
年8月28日起設置審理金融等社會矚目案件之專業法庭,辦理(一)違
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被害法益達新
台幣1億元以上之案件。(二)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
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案件。(三)其他
認為於社會有重大影響,且報經所屬法院院長核定之矚目案件。本案被
告陳水扁等所犯罪嫌,包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依司
法院上開函示,分由金融專庭審理。
三.Q:既然已經抽籤分由金融專庭審理(衛股,審判長為周占春法官),為何
又併案給國務機要費案一併審理(團股,審判長為蔡守訓法官)?
A: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本件後案承辦受命法官先要求依本院前案併後案之前例,併入團股審理,因前案團股法官不同意,後案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遂共同主動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同意依本院後案併前案之慣例,併予前案團股審理。審核小組參酌本院歷年來之慣例、訴訟經濟(國務機要費已審理2年,開庭43次)及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七條後案應併前案辦理之規定,同意後案併前案辦理。
四.Q: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行政規則,是否有干預法官審判之嫌?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由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所有刑事庭法官參加)訂定,已十多年,期間亦曾多次修正,均經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所有案件均依分案要點規定實施分案,司法行政不得也無從干預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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