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聲請蔡守訓等三法官迴避審理

(本報訊)陳水扁日前聲請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等三名法官依法迴避審理,全文如下:
聲請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等三名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迴避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案件。
聲請迴避之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由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等三名法官組成之合議庭,自承辦審理吳淑珍所涉之國務機要費案件以來,已針對被告(當時尚非被告)連續作成不利但無足維持,甚遭上級撤銷之裁定,顯已逾單純法律見解及適用歧異之範圍,對被告顯然已存有嫌隙之客觀事實,其執行職務自有偏頗之虞,此有下列事證可稽:
(一)蔡守訓法官三人違法違憲進行訴訟程序,侵犯被告依憲法第52條所享有之刑事豁免權暨刑事訴訟權
(二)蔡守訓法官三人違法違憲執意進行訴訟程序,亦侵犯被告時任總統所享有之「國家機密特權」
(三)承審法官蔡守訓法官等人對被告早有偏見,違法提交扣押證物予現任總統,確有偏頗實據
二、承審法官對被告有偏見,竟仍藉羈押程序報復被告,裁定羈押被告,顯有偏頗:
(一) 承審法官對被告合法行使國家機密特權之挟怨報復。
(二)承審法官以被告「否認犯罪」、「攻擊司法」將被告羈押,於馬英九案卻未同等標準處理,益証其偏見、報復不公之情形。
三、承審法官心中有藍綠,承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曲意維護,為其脫罪,卻對被告恣意報復!
四、該庭法官曲承政治人物及特定媒體壓力,將被告羈押,顯見確有偏頗。
五、該庭吳定亞法官係民庭法官,充任該庭合議庭,確有偏頗不公。
六、該庭徐千惠法官政治立場及國族認同與被告南轅北轍, 極端對立,難期公平審判。
七、蔡守訓等三名法官既已做成羈押裁定,其心證已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如何仍又秉持「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基本理念公平審理本案,因此本件顯然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八、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必須事前明確以一般性、抽象性之規範加以規定,不能委諸個案處理,這是法定法官原則之核心內涵,然而本案竟是由鈞院的五位庭長「以人為方式,而非以抽象規定」交由蔡守訓等三名法官審理,此當然嚴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並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重大瑕疵,既然蔡守訓等三名法官無權審理本案,此自然構成「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理由。本件併案程序顯然重大違法,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重大瑕疵,既然蔡守訓等三名法官無權審理本案,此自然構成「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理由。
向來關心台灣民主政治發展之現任總統恩師孔傑榮教授,近來以「對扁案的追訴:第一階段」為題,投書媒體,引用美國前聯邦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休斯名言,(最高法院)最重大的傷害均是自我招致的,希望台灣的法院能省思此句充滿智慧的經驗談,並指出本案發展已聚焦於兩個相關聯之刑事程序爭議審前羈押與公訴審理之合併,同時提出解決之道:如蔡守訓法官原先無意承接後案審理,何不退出後案中與國務機要費案無關之審理,則台北地院可以遂其原意,再次抽籤決定由一個金融專庭來審理後案中較為複雜之罪嫌。王兆鵬教授在「人民也在審判司法」一文,提出搶救岌岌可危的司法的上中下策,希望蔡守訓法官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或迴避。司法最重大的傷害既是自我招致的,也唯有自我能夠治癒,值此司法信賴危機之際,鈞院肩負止血療傷之重責大任, 國內外學者專家已點出問題所在,蔡守訓法官擔任庭長之合議庭審理本案確有偏頗之虞,懇請鈞院准被告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裁定,方能挽司法之狂瀾於既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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