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金管會暨財政部
(本報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於98年01月20日審查監察委員程仁宏及杜善良所提之連動債調查報告,並決議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
該案係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後,引發投資人恐慌,依金管會統計,截至97年10月底,我國投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人次約5萬人,投資餘額約436億元,凸顯出國內有關機關在連動債管理上有缺失,程仁宏委員遂申請自動調查,並輪派杜善良委員協同調查。經約詢金管會歷任主委龔照勝、施俊吉、胡勝正、陳樹等人,以及銀行局、檢查局歷任局長、中央銀行外匯局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後,發現金管會及其前身財政部在銀行銷售連動債之管理上核有三大違失:一、未能積極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以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遵循,核有不當。二、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肇致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及爭議案件不斷,其中包括:(1)連動債之諸多缺失,遲未改善,爭議案件不斷,金管會未善盡督導之責,實有未當。據金管會提供之受理連動債糾紛申請評議案件統計日報表顯示:截至98年元月17日止,受理機關總受理件數高達10,143件,總求償金額為109.93億元,僅72件和解。顯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案件之爭議案件不斷。(2)金管會未能督導銀行聘用合格之理財專員並施以專業之教育訓練,洵有未當。有銀行辦理受託連動式債券業務,惟全行理財專員中,竟有40.15﹪尚未取得信託專業審定合格服務證;亦有銷售連動債之「產品說明及風險預告書」係由未具信託業務人員證照登錄之行員對客戶進行說明者。(3)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對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連動債)業務雖辦理有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惟銀行辦理該項業務存有諸多缺失且遲遲無法改善,爭議不斷,顯見金管會之檢查意見銀行未能落實檢討改進,該會復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核有未當。三、未能確實掌握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統計及相關資料,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連動債之業務至少於89、90年間即已存在,惟有關我國第一家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國外連動債之銀行為何?財政部及金管會竟均無紀錄。本院97年10月3日以(97)處台調參字第0970803857號函詢金管會,我國連動債自開放迄今之「投資金額」等資訊之每月統計資料時,金管會僅提供信託公會統計95及96年底,以及97年第2季底之銀行受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之信託本金總餘額,並表示無所詢的每月統計資料,亦無其他年度之統計資料。金管會及財政部為我國最高之金融監理機關,對於新金融商品之產生及交易應隨時掌有相關資訊,以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之管理參考。惟有關銀行受託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之資訊,該二機關卻未能及時掌握,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核有未當。綜上所述三大違失,金管會及財政部未積極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以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遵循,及未能確實掌握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統計資料,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均核有未當。另該會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肇致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引致爭議案件不斷,亦核有未當,爰提案糾正。此外,監察委員程仁宏表示,在發生雷曼連動債風波,本院展開調查後,金管會才於97年10月針對客訴案件較多的中信銀、台北富邦、台新、渣打國際及日盛等5家銀行,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32項重大缺失,其中包括:Ø 商品說明書已敘明「不適合不具有經驗之投資者」,惟仍有銷售之情形。Ø 對「報酬」以較大或較深字體揭露, 對「風險」則以較小或較淺字體揭露。Ø 對報酬於顯著處揭露,風險則未等同揭露。 Ø 「產品說明書及約定書」未依據不同類型之連動債標的定義最低收益風險或未揭露最低收益風險、本金轉換風險。 Ø 廣告文宣之配息報酬及下檔保護資訊,有未覈實揭露致易引人錯誤或不實之情事。Ø 客戶年齡加產品最長年限超過75,有未請客戶簽署風險聲明書。Ø 有年齡超逾70歲之高齡客戶風險屬性由風險承擔能力較低者變為承擔能力較高者不久後,隨即購買風險等級較高金融商品之情事。Ø 有對無投資期貨、選擇權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經驗,且年齡超過70歲之客戶,銷售結構複雜且不保本之連動債。Ø 對同一連動債商品,有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達50%以上之比例過高情事。Ø 實際收取費用有高於產品說明書或契約條款所載費率上限,且未通知客戶。 顯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信託業法之主管機關金管會難辭其咎。另特別針對金管會「未能查核及防範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業務,所提供之中英文說明書所產生之爭議」,以及「對於國人投資連動債爭議之後續處理,未能及時且維護民眾該有權益,而引發民怨」部分,則另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以敦促其就連動債銷售所衍生之糾紛能儘速並妥善處理,以有效抒解民怨、維護民眾權利。
該案係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後,引發投資人恐慌,依金管會統計,截至97年10月底,我國投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人次約5萬人,投資餘額約436億元,凸顯出國內有關機關在連動債管理上有缺失,程仁宏委員遂申請自動調查,並輪派杜善良委員協同調查。經約詢金管會歷任主委龔照勝、施俊吉、胡勝正、陳樹等人,以及銀行局、檢查局歷任局長、中央銀行外匯局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後,發現金管會及其前身財政部在銀行銷售連動債之管理上核有三大違失:一、未能積極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以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遵循,核有不當。二、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肇致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及爭議案件不斷,其中包括:(1)連動債之諸多缺失,遲未改善,爭議案件不斷,金管會未善盡督導之責,實有未當。據金管會提供之受理連動債糾紛申請評議案件統計日報表顯示:截至98年元月17日止,受理機關總受理件數高達10,143件,總求償金額為109.93億元,僅72件和解。顯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案件之爭議案件不斷。(2)金管會未能督導銀行聘用合格之理財專員並施以專業之教育訓練,洵有未當。有銀行辦理受託連動式債券業務,惟全行理財專員中,竟有40.15﹪尚未取得信託專業審定合格服務證;亦有銷售連動債之「產品說明及風險預告書」係由未具信託業務人員證照登錄之行員對客戶進行說明者。(3)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對於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連動債)業務雖辦理有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惟銀行辦理該項業務存有諸多缺失且遲遲無法改善,爭議不斷,顯見金管會之檢查意見銀行未能落實檢討改進,該會復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核有未當。三、未能確實掌握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統計及相關資料,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連動債之業務至少於89、90年間即已存在,惟有關我國第一家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國外連動債之銀行為何?財政部及金管會竟均無紀錄。本院97年10月3日以(97)處台調參字第0970803857號函詢金管會,我國連動債自開放迄今之「投資金額」等資訊之每月統計資料時,金管會僅提供信託公會統計95及96年底,以及97年第2季底之銀行受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之信託本金總餘額,並表示無所詢的每月統計資料,亦無其他年度之統計資料。金管會及財政部為我國最高之金融監理機關,對於新金融商品之產生及交易應隨時掌有相關資訊,以為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之管理參考。惟有關銀行受託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之資訊,該二機關卻未能及時掌握,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核有未當。綜上所述三大違失,金管會及財政部未積極訂定相關法令規定,以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遵循,及未能確實掌握銀行辦理信託業務之統計資料,以為監督管理之參考,均核有未當。另該會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肇致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引致爭議案件不斷,亦核有未當,爰提案糾正。此外,監察委員程仁宏表示,在發生雷曼連動債風波,本院展開調查後,金管會才於97年10月針對客訴案件較多的中信銀、台北富邦、台新、渣打國際及日盛等5家銀行,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32項重大缺失,其中包括:Ø 商品說明書已敘明「不適合不具有經驗之投資者」,惟仍有銷售之情形。Ø 對「報酬」以較大或較深字體揭露, 對「風險」則以較小或較淺字體揭露。Ø 對報酬於顯著處揭露,風險則未等同揭露。 Ø 「產品說明書及約定書」未依據不同類型之連動債標的定義最低收益風險或未揭露最低收益風險、本金轉換風險。 Ø 廣告文宣之配息報酬及下檔保護資訊,有未覈實揭露致易引人錯誤或不實之情事。Ø 客戶年齡加產品最長年限超過75,有未請客戶簽署風險聲明書。Ø 有年齡超逾70歲之高齡客戶風險屬性由風險承擔能力較低者變為承擔能力較高者不久後,隨即購買風險等級較高金融商品之情事。Ø 有對無投資期貨、選擇權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經驗,且年齡超過70歲之客戶,銷售結構複雜且不保本之連動債。Ø 對同一連動債商品,有申訴案件占總申訴案件達50%以上之比例過高情事。Ø 實際收取費用有高於產品說明書或契約條款所載費率上限,且未通知客戶。 顯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業務諸多缺失遲遲無法改善,信託業法之主管機關金管會難辭其咎。另特別針對金管會「未能查核及防範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債業務,所提供之中英文說明書所產生之爭議」,以及「對於國人投資連動債爭議之後續處理,未能及時且維護民眾該有權益,而引發民怨」部分,則另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以敦促其就連動債銷售所衍生之糾紛能儘速並妥善處理,以有效抒解民怨、維護民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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