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暫緩執行死刑之說明
馬政府在97 年5 月20 日上任前,已累積29 名判決定讞的
死刑犯長達2 年6 個月未執行,迄今增加15 名,合計44 名。
一、依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暫未執行
我國是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對於判決死刑確定
案件,若要暫緩執行,必須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鑑於
死刑一旦執行,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求審慎嚴
謹,法務部於88 年5 月4 日訂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
要點」,並於94 年1 月12 日修正。該要點規定死刑案件遇
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
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
法務部。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
時,亦應審核有無前述事由,旨在避免執行死刑後,因確
定判決被撤銷改判,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由於死刑是否
違憲迭有爭議,96 年4 月16 日有14 名死刑定讞案件聲請
釋憲,並請求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所持違憲
理由同樣存在其他案件中。同時法務部也指定專人研究上
開死刑案件有無法定再審、非常上訴之事由,故法務部依
據上開規定暫緩執行,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
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
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
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
第 2 頁,共 3 頁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
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一)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
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
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
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
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
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
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二) 憲法規定我國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義務
聯合國大會已於2007 年與2008 年作成「尚未廢除死刑
國家,暫停使用死刑」之決議。且《兩公約》及《兩公
約施行法》已於98 年3 月31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
統於98 年4 月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 月14 日
批准《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之程序。《兩公約施行法》
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其實質意義是正式向國際
宣示臺灣的人權保障將與世界標準接軌。憲法第141
條明文規定,我國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是以,執
行死刑有無違憲,有待釐清。
二、法務部為減少死刑的使用,已採取的作為
( 一) 絕對死刑修改為相對死刑
91 年1 月30 日公布廢止多數唯一死刑之懲治盜匪條
例,修正刑法擄人勒贖罪為相對死刑。95 年5 月17 日
修正刑法之海盜罪為相對死刑。96 年1 月10 日修正妨
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陸海空軍刑法第27 條及第66
條等3 條為相對死刑。至此我國已無絕對死刑之罪。
( 二)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9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
門檻提高至25 年,期能以無期徒刑來替代死刑的選
科,增加法官量處無期徒刑的意願,實質取代死刑判決。
(三)限縮判處死刑之主體
94 年2 月2 日刪除刑法第63 條第2 項未滿18 歲之人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判處死刑之規定。
三、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研究推動小組」,研議相
關配套措施,袪除民眾疑慮,凝聚共識
鑑於廢除死刑是世界多數國家的趨勢,但目前國內尚
未形成共識,還需要更多理性的討論,法務部已邀請學者、
專家、社會人士、被害人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逐步廢
除死刑政策研究推動小組」,廣納各方意見,研擬規劃並討
論配套方案,包括:是否制定「暫緩執行死刑條例」、死刑
替代方案(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提高假釋門檻)、獄政管理
教化配套措施、完善的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治安的作為、
人權的教育宣導,該小組將於99 年3 月23 日召開第1 次
會議,並陸續召開公聽會等,希望能做好各項準備,袪除
民眾疑慮,凝聚共識。
四、籲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作成解釋
因時空環境變遷,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必要,且死
刑定讞案件亦據此理由聲請釋憲中,基於人命不可失而復
得的人權理念,懇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審理中的釋憲聲請
案,秉持憲法守護者之精神,定紛止爭,儘速作成解釋,使政府及人民均能有所依歸。
死刑犯長達2 年6 個月未執行,迄今增加15 名,合計44 名。
一、依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暫未執行
我國是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對於判決死刑確定
案件,若要暫緩執行,必須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鑑於
死刑一旦執行,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求審慎嚴
謹,法務部於88 年5 月4 日訂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
要點」,並於94 年1 月12 日修正。該要點規定死刑案件遇
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
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
法務部。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
時,亦應審核有無前述事由,旨在避免執行死刑後,因確
定判決被撤銷改判,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由於死刑是否
違憲迭有爭議,96 年4 月16 日有14 名死刑定讞案件聲請
釋憲,並請求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所持違憲
理由同樣存在其他案件中。同時法務部也指定專人研究上
開死刑案件有無法定再審、非常上訴之事由,故法務部依
據上開規定暫緩執行,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
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
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
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
第 2 頁,共 3 頁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
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一)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
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
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
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
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
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
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二) 憲法規定我國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義務
聯合國大會已於2007 年與2008 年作成「尚未廢除死刑
國家,暫停使用死刑」之決議。且《兩公約》及《兩公
約施行法》已於98 年3 月31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
統於98 年4 月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 月14 日
批准《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之程序。《兩公約施行法》
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其實質意義是正式向國際
宣示臺灣的人權保障將與世界標準接軌。憲法第141
條明文規定,我國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是以,執
行死刑有無違憲,有待釐清。
二、法務部為減少死刑的使用,已採取的作為
( 一) 絕對死刑修改為相對死刑
91 年1 月30 日公布廢止多數唯一死刑之懲治盜匪條
例,修正刑法擄人勒贖罪為相對死刑。95 年5 月17 日
修正刑法之海盜罪為相對死刑。96 年1 月10 日修正妨
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陸海空軍刑法第27 條及第66
條等3 條為相對死刑。至此我國已無絕對死刑之罪。
( 二)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9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
門檻提高至25 年,期能以無期徒刑來替代死刑的選
科,增加法官量處無期徒刑的意願,實質取代死刑判決。
(三)限縮判處死刑之主體
94 年2 月2 日刪除刑法第63 條第2 項未滿18 歲之人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判處死刑之規定。
三、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研究推動小組」,研議相
關配套措施,袪除民眾疑慮,凝聚共識
鑑於廢除死刑是世界多數國家的趨勢,但目前國內尚
未形成共識,還需要更多理性的討論,法務部已邀請學者、
專家、社會人士、被害人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逐步廢
除死刑政策研究推動小組」,廣納各方意見,研擬規劃並討
論配套方案,包括:是否制定「暫緩執行死刑條例」、死刑
替代方案(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提高假釋門檻)、獄政管理
教化配套措施、完善的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治安的作為、
人權的教育宣導,該小組將於99 年3 月23 日召開第1 次
會議,並陸續召開公聽會等,希望能做好各項準備,袪除
民眾疑慮,凝聚共識。
四、籲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作成解釋
因時空環境變遷,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必要,且死
刑定讞案件亦據此理由聲請釋憲中,基於人命不可失而復
得的人權理念,懇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審理中的釋憲聲請
案,秉持憲法守護者之精神,定紛止爭,儘速作成解釋,使政府及人民均能有所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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