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美牛失當,監察院糾正衛生署
─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提案糾正
(本報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衛生署對「美國牛肉」開放進口處置失當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決議糾正衛生署。
美國於92年及94年發生狂牛症案例,我國隨即禁止美國牛肉進口,並分別於92年及95年有條件開放美國不帶骨牛肉進口。96年美方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美國為狂牛症風險已受控制國家,提出全面開放牛肉進口之申請,我國於該年12月起進行評估調查並與美方進行談判。去(98)年10月22日政府簽定「台美牛肉議定書」,宣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牛絞內、牛內臟等項目之進口。此項議定書因涉及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引發各界爭議及消費者恐慌,監察院由程仁宏委員、楊美鈴委員、洪昭男委員、葉耀鵬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案經本院分別函詢並約詢前國安會蘇起秘書長、衛生署楊志良署長、農委會陳武雄主委等,經深入調查發現,衛生署對「美國牛肉」開放進口處置,顯有疏漏及違失,其主要違失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早於95年即要求行政機關應向該院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得進口美國牛肉,並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做成主決議在案。該主決議非關預算執行,亦無窒礙難行之處,相關議題復為民眾所關切,然衛生署竟未依該主決議辦理,逕行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顯未尊重國會,核有未當:
查立法院於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做成主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未來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前,須先向該院報告並經同意;再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然衛生署對該主決議竟置若罔視,且未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即於98年10月22日逕行宣布開放美國30個月齡以下帶骨牛肉、絞肉、內臟等食品進口,致輿情嘩然,衍生後續諸多爭議,該署未尊重國會,核有未當。
二、衛生署未考量美國牛肉進口涉及消費者健康,人民對此有重大顧慮,亦未探究協議內容已否達實質條約之性質,復未記取韓國引起社會動盪的前車之鑑,即自行確認其屬行政機關權責事項,而未保留由國會討論並形成全民共識之空間,難謂周延;且縱將該議定視為「行政協定」,衛生署迄未報請送交立法院查照,核有失當:
98年10月22日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輿論質疑「台美議定書」未依法送請立法院審議,惟經查,各相關單位均將美國牛肉進口之議定事項視為行政權限,定性為「行政協定」。衛生署本應審時度勢,詳細探究協議內容已否達實質條約之性質,逕以「行政協定」視之,自難謂周延,縱將該議定視為「行政協定」,然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協定應於簽署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然查「台美議定書」係於98年10月22日簽署,立法院係於99年1月5日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實有充裕時間完成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查照之程序,然該署卻延宕時程,核有失當。
三、衛生署未落實執行已擬定之行動方案,漠視國會溝通及民眾宣導工作,致無法平息消費者疑慮,民怨湧現,亦有違失:
衛生署於98年間為執行本次開放美國牛內進口政策,會同經濟部擬定「我國處理美國牛肉開放議題之行動方案」並陳報行政院核定。依該方案內容,公告開放進口前該署須完成:(1)消費者健康風險評估、(2)赴美實地查核屠宰衛生安全、(3)風險溝通等三項目標。又其中風險溝通事項載明:「衛生署將持續與消費者進行溝通與宣導;此外,衛生署亦將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於國會創造良好政治氣氛。」其中並載明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所需時間5週。
依方案中之風險溝通計畫,衛生署應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然所提出之32項具體作為中,並無任何拜訪國會議員或民意代表的紀錄,足見其未落實執行國會之溝通工作。該署漠視其溝通工作,未落實執行所訂之「行動方案」,其對國會之溝通不良,又未善盡向民眾說明釋疑的義務,核有重大違失。
四、衛生署未於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時,明確宣示周延配套之把關機制,而於消費者恐慌及輿論質疑後,始提出「三管五卡」措施,惟仍引發後續爭議,損及政府形象,顯有失積極:
衛生署於98年10月22日宣布開放進口時,雖一再宣示風險部位及牛內臟、牛絞肉「實際無法進口」,稱與美方有不進口的共識,而政府將以「技術性」方式讓該等部位牛肉無法流入市面云云。惟該等具有食用風險部位,依協議書第18條包含在開放項目中,何以實際上無法進口?何以不會流入市面?該署並未於宣布開放時提出配套之把關機制以實其說。
衛生署雖於同年11月2日公布「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表示將採行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等「三管」,及透過核、標、開、驗、查等五道關卡,即所謂的「三管五卡」措施,加強管控進口牛肉及牛肉製品之安全,惟仍引發後續爭議。姑不論相關措施是否真能確實保障消費者安全,該署於第一時間對於民眾疑慮事項,未明確宣示周延配套之把關機制,以安定民心,而於消費者恐慌及輿論質疑後,始提出「三管五卡」措施,致外界有「臨時急就章」等質疑,加深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感,損及政府形象,顯有失積極。
五、衛生署對外言論反覆,對各界疑慮又未及時解釋澄清,重挫政府威信,顯有失當:
衛生署楊署長於98年10月22日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時竟公開表示「牛雜不在第一波開放名單,且牛絞肉是否進口,雙方仍需談判」,嗣於23日對開放內臟表示「失望」、「對於美牛貿易談判結果不滿意」。25日則改口「談判雖不滿意,仍可接受」;對此,詢據國安會蘇前秘書長表示:「楊署長在簽署協議書後,向媒體表示對於議定書內容不滿意,我非常的意外。與美國的五次視訊會議中,葉署長任內三次,楊署長二次。他任命的蕭副署長主談兩次,都包含內臟、絞肉的開放。」本院於98年11月13日約詢楊署長時,對於談判結果是否事後才知悉乙節表示:「簽以前副署長都有向我以電話報告細節…我知道。」
然衛生署對外發言不當,且內容前後不一致,給予外界談判失敗,危及國人健康之疑慮。衛生署就國人質疑或誤解事項,亦應及時澄清,惟其官員不僅對外言論反覆,又一再表示其對談判結果「不滿意」、「失望」,重挫政府威信,造成誤解,加深民眾疑懼,顯有失當。
總結
有關國安會部分,監委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表示,美國牛肉進口之決策屬行政權核心,監察院不宜介入。
但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復表示,國安會為總統幕僚,自始參與美國牛肉進口乙案,運籌帷幄,主導決策,其對行政團隊因主管人員更迭,及可能因而產生斷層甚或執行上的偏差,自應事前考量,妥為因應,對外界可能引發的爭議,亦應事前推演,妥慎處理。國安會自應切實檢討本件執行及監督層面所生之偏差,並速謀改進之道。
監委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指出,觀之本案行政部門漠視立法院主決議事項,就國人關切且疑慮之重大議題,排除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未落實執行「行動方案」,漠視國會溝通及民眾宣導工作,衛生署主事者對外言論反覆不一,對反對意見辯駁無力,甚而迄未公布議定書中文版,難昭國人以大信,顯見美國牛肉進口之政策說明、國會溝通及民眾宣導均有欠缺,爰依法提出糾正。
(本報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衛生署對「美國牛肉」開放進口處置失當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決議糾正衛生署。
美國於92年及94年發生狂牛症案例,我國隨即禁止美國牛肉進口,並分別於92年及95年有條件開放美國不帶骨牛肉進口。96年美方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美國為狂牛症風險已受控制國家,提出全面開放牛肉進口之申請,我國於該年12月起進行評估調查並與美方進行談判。去(98)年10月22日政府簽定「台美牛肉議定書」,宣布開放美國帶骨牛肉、牛絞內、牛內臟等項目之進口。此項議定書因涉及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引發各界爭議及消費者恐慌,監察院由程仁宏委員、楊美鈴委員、洪昭男委員、葉耀鵬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案經本院分別函詢並約詢前國安會蘇起秘書長、衛生署楊志良署長、農委會陳武雄主委等,經深入調查發現,衛生署對「美國牛肉」開放進口處置,顯有疏漏及違失,其主要違失事項如下:
一、立法院早於95年即要求行政機關應向該院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得進口美國牛肉,並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做成主決議在案。該主決議非關預算執行,亦無窒礙難行之處,相關議題復為民眾所關切,然衛生署竟未依該主決議辦理,逕行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顯未尊重國會,核有未當:
查立法院於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做成主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未來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前,須先向該院報告並經同意;再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然衛生署對該主決議竟置若罔視,且未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即於98年10月22日逕行宣布開放美國30個月齡以下帶骨牛肉、絞肉、內臟等食品進口,致輿情嘩然,衍生後續諸多爭議,該署未尊重國會,核有未當。
二、衛生署未考量美國牛肉進口涉及消費者健康,人民對此有重大顧慮,亦未探究協議內容已否達實質條約之性質,復未記取韓國引起社會動盪的前車之鑑,即自行確認其屬行政機關權責事項,而未保留由國會討論並形成全民共識之空間,難謂周延;且縱將該議定視為「行政協定」,衛生署迄未報請送交立法院查照,核有失當:
98年10月22日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輿論質疑「台美議定書」未依法送請立法院審議,惟經查,各相關單位均將美國牛肉進口之議定事項視為行政權限,定性為「行政協定」。衛生署本應審時度勢,詳細探究協議內容已否達實質條約之性質,逕以「行政協定」視之,自難謂周延,縱將該議定視為「行政協定」,然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協定應於簽署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然查「台美議定書」係於98年10月22日簽署,立法院係於99年1月5日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實有充裕時間完成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查照之程序,然該署卻延宕時程,核有失當。
三、衛生署未落實執行已擬定之行動方案,漠視國會溝通及民眾宣導工作,致無法平息消費者疑慮,民怨湧現,亦有違失:
衛生署於98年間為執行本次開放美國牛內進口政策,會同經濟部擬定「我國處理美國牛肉開放議題之行動方案」並陳報行政院核定。依該方案內容,公告開放進口前該署須完成:(1)消費者健康風險評估、(2)赴美實地查核屠宰衛生安全、(3)風險溝通等三項目標。又其中風險溝通事項載明:「衛生署將持續與消費者進行溝通與宣導;此外,衛生署亦將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於國會創造良好政治氣氛。」其中並載明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所需時間5週。
依方案中之風險溝通計畫,衛生署應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然所提出之32項具體作為中,並無任何拜訪國會議員或民意代表的紀錄,足見其未落實執行國會之溝通工作。該署漠視其溝通工作,未落實執行所訂之「行動方案」,其對國會之溝通不良,又未善盡向民眾說明釋疑的義務,核有重大違失。
四、衛生署未於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時,明確宣示周延配套之把關機制,而於消費者恐慌及輿論質疑後,始提出「三管五卡」措施,惟仍引發後續爭議,損及政府形象,顯有失積極:
衛生署於98年10月22日宣布開放進口時,雖一再宣示風險部位及牛內臟、牛絞肉「實際無法進口」,稱與美方有不進口的共識,而政府將以「技術性」方式讓該等部位牛肉無法流入市面云云。惟該等具有食用風險部位,依協議書第18條包含在開放項目中,何以實際上無法進口?何以不會流入市面?該署並未於宣布開放時提出配套之把關機制以實其說。
衛生署雖於同年11月2日公布「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表示將採行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等「三管」,及透過核、標、開、驗、查等五道關卡,即所謂的「三管五卡」措施,加強管控進口牛肉及牛肉製品之安全,惟仍引發後續爭議。姑不論相關措施是否真能確實保障消費者安全,該署於第一時間對於民眾疑慮事項,未明確宣示周延配套之把關機制,以安定民心,而於消費者恐慌及輿論質疑後,始提出「三管五卡」措施,致外界有「臨時急就章」等質疑,加深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感,損及政府形象,顯有失積極。
五、衛生署對外言論反覆,對各界疑慮又未及時解釋澄清,重挫政府威信,顯有失當:
衛生署楊署長於98年10月22日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時竟公開表示「牛雜不在第一波開放名單,且牛絞肉是否進口,雙方仍需談判」,嗣於23日對開放內臟表示「失望」、「對於美牛貿易談判結果不滿意」。25日則改口「談判雖不滿意,仍可接受」;對此,詢據國安會蘇前秘書長表示:「楊署長在簽署協議書後,向媒體表示對於議定書內容不滿意,我非常的意外。與美國的五次視訊會議中,葉署長任內三次,楊署長二次。他任命的蕭副署長主談兩次,都包含內臟、絞肉的開放。」本院於98年11月13日約詢楊署長時,對於談判結果是否事後才知悉乙節表示:「簽以前副署長都有向我以電話報告細節…我知道。」
然衛生署對外發言不當,且內容前後不一致,給予外界談判失敗,危及國人健康之疑慮。衛生署就國人質疑或誤解事項,亦應及時澄清,惟其官員不僅對外言論反覆,又一再表示其對談判結果「不滿意」、「失望」,重挫政府威信,造成誤解,加深民眾疑懼,顯有失當。
總結
有關國安會部分,監委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表示,美國牛肉進口之決策屬行政權核心,監察院不宜介入。
但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復表示,國安會為總統幕僚,自始參與美國牛肉進口乙案,運籌帷幄,主導決策,其對行政團隊因主管人員更迭,及可能因而產生斷層甚或執行上的偏差,自應事前考量,妥為因應,對外界可能引發的爭議,亦應事前推演,妥慎處理。國安會自應切實檢討本件執行及監督層面所生之偏差,並速謀改進之道。
監委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葉耀鵬指出,觀之本案行政部門漠視立法院主決議事項,就國人關切且疑慮之重大議題,排除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未落實執行「行動方案」,漠視國會溝通及民眾宣導工作,衛生署主事者對外言論反覆不一,對反對意見辯駁無力,甚而迄未公布議定書中文版,難昭國人以大信,顯見美國牛肉進口之政策說明、國會溝通及民眾宣導均有欠缺,爰依法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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