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佩芳報導 ,法務部澄清
2010-03-10╱聯合晚報╱第A2版╱話題╱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司法怠惰? 江宜樺:王的做法 是不妥的吳育昇:違法違憲 王應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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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王清峰發表「理性與寬容」一文,籲暫停執行死刑,宣稱即使丟官也不在乎。內政部長江宜樺與警政署署長王卓鈞都表示,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則批評王清峰的主張,違法違憲,應該立即下台。
(本報訊)法務部10日發布新聞澄清說,針對聯合晚報A2 版「司法怠惰?江宜樺:王的做法是不妥的
吳育昇:違法違憲 王應下台」、「法務部長依個人好惡選擇性執法、
未充分尊重和遵守國家法律」等報導,法務部說明如下:
死刑乃剝奪生命權之刑罰。憲法第23 條規定:「以上各條
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據此,生命權必須保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社
會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而不能「剝奪」生命。是死刑
已有違憲之虞。
刑法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
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7 條、第460 條、第461 條之規定,死刑由檢察官指揮
執行。是刑法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所稱「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
務員」應僅包括指揮執行刑罰的檢察官及實際負責執行的監獄
官,法務部部長只是司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並非執行刑罰的
公務員。若僅因刑事訴訟法授予法務部部長批准死刑執行的權
力,而擴張解釋「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包括法務部長,
將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460 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
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 條規定:「死
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
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
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並未規定法務部長
須於收到死刑判決確定卷宗後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並賦予
法務部審核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之權限,進而擁有何
時批准死刑執行令之裁量權,而非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
確保死刑執行之慎重,避免濫殺。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
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死刑判決確定之案件遇有聲請再審、
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
暫緩執行死刑。已判決死刑定讞案件,因有聲請釋憲、法院借
卷審理、共犯判決尚未確定、法務部參事審核有無再審、非常
上訴事由等因素,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長係依法而為,尊重
生命權,遵守國家法律,並非依個人好惡選擇性執法。
廢除死刑已是世界人權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
人身安全」(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
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
刑」(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
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年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
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 年公民與政
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
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 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
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2005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 與2008 年聯合國大會
決議)。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2009 年的統
計報告,全世界事實上與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達139 個,仍
保有死刑的國家有58 個,其中已知有52 個國家作成死刑判決,
僅有25 國執行死刑。廢除死刑的國家已逾七成。在亞洲地區已
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
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
執行死刑犯有60 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10 年)。日本
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9 名。
從上開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決議及廢除死刑國家的數
目,可知廢除死刑及暫停執行死刑不僅是世界潮流,更是國際
社會成員應履行的國際人權法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
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3 月31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98 年4 月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 月14 日批准《兩
公約》,完成國內法化之程序。《兩公約施行法》並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向全世界宣示我國保障人權的決心。死刑之廢除
乃人權核心議題。臺灣為國際社會之一員,於融入國際社會之
際,自應積極履行廢除死刑與暫緩執行死刑的國際人權法義
務,以與國際社會接軌。法務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
並積極規劃廢除死刑的配套方案。然達到廢除死刑的目標需要
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廢除死刑的議題,能在「理性與
寬容」下,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
能故步自封。
法務部長面對死刑案件,除了須依法審酌有無誤判誤殺之
可能外,更應將死刑有違憲之虞、落實生命權保障、未來刑事
政策的發展等因素納入考量,並應盱衡國際人權發展潮流、履
行台灣加入國際社會應盡的國際人權法義務。是法務部長暫停
執行死刑,並未違法、違憲、瀆職,亦無司法怠惰,更非本於
個人好惡選擇性執法或不尊重和遵守國家法律,特予澄清說明。
司法怠惰? 江宜樺:王的做法 是不妥的吳育昇:違法違憲 王應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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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王清峰發表「理性與寬容」一文,籲暫停執行死刑,宣稱即使丟官也不在乎。內政部長江宜樺與警政署署長王卓鈞都表示,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則批評王清峰的主張,違法違憲,應該立即下台。
(本報訊)法務部10日發布新聞澄清說,針對聯合晚報A2 版「司法怠惰?江宜樺:王的做法是不妥的
吳育昇:違法違憲 王應下台」、「法務部長依個人好惡選擇性執法、
未充分尊重和遵守國家法律」等報導,法務部說明如下:
死刑乃剝奪生命權之刑罰。憲法第23 條規定:「以上各條
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
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據此,生命權必須保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社
會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而不能「剝奪」生命。是死刑
已有違憲之虞。
刑法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
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7 條、第460 條、第461 條之規定,死刑由檢察官指揮
執行。是刑法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所稱「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
務員」應僅包括指揮執行刑罰的檢察官及實際負責執行的監獄
官,法務部部長只是司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並非執行刑罰的
公務員。若僅因刑事訴訟法授予法務部部長批准死刑執行的權
力,而擴張解釋「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包括法務部長,
將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460 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
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 條規定:「死
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
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
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並未規定法務部長
須於收到死刑判決確定卷宗後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並賦予
法務部審核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之權限,進而擁有何
時批准死刑執行令之裁量權,而非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
確保死刑執行之慎重,避免濫殺。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
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死刑判決確定之案件遇有聲請再審、
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
暫緩執行死刑。已判決死刑定讞案件,因有聲請釋憲、法院借
卷審理、共犯判決尚未確定、法務部參事審核有無再審、非常
上訴事由等因素,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長係依法而為,尊重
生命權,遵守國家法律,並非依個人好惡選擇性執法。
廢除死刑已是世界人權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
人身安全」(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
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
刑」(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
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年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
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 年公民與政
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
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 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
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2005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 與2008 年聯合國大會
決議)。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2009 年的統
計報告,全世界事實上與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達139 個,仍
保有死刑的國家有58 個,其中已知有52 個國家作成死刑判決,
僅有25 國執行死刑。廢除死刑的國家已逾七成。在亞洲地區已
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
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
執行死刑犯有60 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10 年)。日本
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9 名。
從上開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決議及廢除死刑國家的數
目,可知廢除死刑及暫停執行死刑不僅是世界潮流,更是國際
社會成員應履行的國際人權法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
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3 月31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
總統於98 年4 月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 月14 日批准《兩
公約》,完成國內法化之程序。《兩公約施行法》並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向全世界宣示我國保障人權的決心。死刑之廢除
乃人權核心議題。臺灣為國際社會之一員,於融入國際社會之
際,自應積極履行廢除死刑與暫緩執行死刑的國際人權法義
務,以與國際社會接軌。法務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
並積極規劃廢除死刑的配套方案。然達到廢除死刑的目標需要
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廢除死刑的議題,能在「理性與
寬容」下,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
能故步自封。
法務部長面對死刑案件,除了須依法審酌有無誤判誤殺之
可能外,更應將死刑有違憲之虞、落實生命權保障、未來刑事
政策的發展等因素納入考量,並應盱衡國際人權發展潮流、履
行台灣加入國際社會應盡的國際人權法義務。是法務部長暫停
執行死刑,並未違法、違憲、瀆職,亦無司法怠惰,更非本於
個人好惡選擇性執法或不尊重和遵守國家法律,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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