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對央廣重要裁定

【裁判字號】 96,法,74
【裁判日期】 960608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
上開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暨組織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以下簡稱本
電台)董事長,本電台經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86年8月25日以
廣維二字第11926號函復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6年9
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9冊第67頁第2046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欲修
正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0條、第20條之編制與員額,經於96年
3月22日提請本電台第4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報經行政院新聞局以96年4月27日新廣一字第
096060034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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