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青議員告發狀

告 發 狀
告發人:台北市議員徐佳青
住所(居所地):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7樓741室
被告發人:台北市 副市長吳秀光
住所(居所地):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政府

茲因被告發人吳秀光涉嫌期約收受賄賂罪及公務員違背職務或職務上收受賄賂罪等,依法提出告發事(證物一):事實如下: 吳秀光於1999年起至2004年8月止擔任台北市政府研考會主委及民政局局長 等台北市政府一級主管,明知行賄者來福公司係擔任承標台北市政府內湖線機電工 程之加拿大龐巴迪公司的台灣代理商職務,竟趁2004年11月其因參選國民黨花蓮 縣長候選人初選失利後「暫時」不具公務員身份「尚待國民黨安排擔任新官職」之 際,逕行收受來福公司以「顧問名義」給付之賄金每月新台幣九萬元整。爾後為掩 人耳目旋即改用其配偶及友人之帳戶作收款之用。而今,吳秀光已擔任台北市副市 長,竟仍接續收受來福公司之賄金。二、 综上所述,吳秀光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等罪。 告發人除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對吳秀光提出本告發案之外,更希冀現任台北市長暨吳秀光之直屬主管長官郝龍斌應儘速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之規定將吳秀光先行停止職務,並同案調查郝龍斌有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貪污罪。以上 敬請 鈞署詳察,以昭公允。證物一:告發人徐佳青等新聞稿副本乙紙。證物二:第361期壹周刊相關報導影本乙份。此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發人:徐佳青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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