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廢除民安保經執照
(本報訊)金管會已通過對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安保經)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發現該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一、受裁罰之對象:民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民安保經未將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保險費直接解繳予5家保險公司,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下稱保經管理規則)第40條第1項(行為時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 (二)民安保經未依規定提報102年及103年之財業務報表,核有違反保經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行為時第35條第1項)規定,而有行為時保經管理規則第39條第27款、第41條第27款規定之情事。 (三)民安保經擅自停業,核有違反保經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4項(行為時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5項)規定,而有保經管理規則第49條第18款(行為時第39條第18款)規定之情事。 四、裁罰結果:民安保經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事證明確,違規情節核屬重大,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後段規定合併處廢止民安保經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應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並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洽訂合約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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