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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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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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核准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 第一金人民幣高收益債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6) 日核准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
式高收益債券型「第一金人民幣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總面額新臺幣200億
元,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並以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發
行。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
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投資於人民幣計價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60%(含)。
參、 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股份公司台北分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 分案
一、處分時間:104年11月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業務人員陳00及楊00。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6條第2
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股份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野村證券) 業務人員陳00及楊00有多
次提供研究報告予非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及非專業機構投資人等情事 。
五、處分結果:
業務人員陳00及楊00: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 命令野村證券對其處暫停執行業
務1個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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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核准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
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6)
式高收益債券型「第一金人民幣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行。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
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
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
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之60%(含)。
參、
一、處分時間:104年11月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業務人員陳00及楊00。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
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股份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野村證券)
次提供研究報告予非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及非專業機構投資人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業務人員陳00及楊00: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
務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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