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裕德上訴高院,法院催繳裁判費

【裁判字號】104,選,18
【裁判日期】1041029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裕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婉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
3,000元,尚不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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