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回應監委高鳳仙,性侵糾正案
(本報訊)有關監察院於7日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有關某庇護工場 爆發性侵案及員工工時超長又無加班費糾正案,為免社會大眾誤解,勞動局回應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目前有41家立案的庇護工場, 共僱用逾600名身障員工。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庇護工場係安置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 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障者就業場所, 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評估及薪資計算係由勞僱雙方議定之, 並得依產能核薪。即庇護工場工作之身障者確屬就業能力較為薄弱, 故本府勞動局每年均投入大量人力及經費輔導, 陸續開辦多項教育訓練課程及輔導機制, 議題涵蓋勞動權益相關法令、勞工安全衛生宣導、 相關就業服務知能訓練、創意行銷、財務及成本管控分析、 卡債問題、職災預防及宣導、CPR訓練、性騷擾防治、 ISO認證輔導等課程, 亦透過年度評鑑協助庇護工場重新檢視工場營運體制及服務品質, 99年度辦理庇護工場評鑑時即檢核內部申訴機制, 100年評鑑亦明訂須訂定性騷擾事件申訴機制, 並賡續辦理相關性騷擾防治暨輔導課程。
二、 有關某雜誌101年報導某庇護工場發生庇護員工疑似被性侵一案, 該案係於99年時下班後發生且非於庇護職場, 當時除由警方及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介入輔導並進入司法 程序調查,本府勞動局亦於第一時間趕赴庇護工場調查了解, 加強庇護工場管理及輔導措施, 後續亦協助輔導該名身障員工轉職並穩定就業至今。 本局亦尊重司法機關之調查結果。
三、本局自101年獲知該工場薪資爭議事件, 為查核暨保障庇護工場勞工權益, 已主動於101年3月及6月陸續實施勞動檢查, 並糾正所查違法情事。 經查該工場加班費僅以底薪核給每小時加班費, 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等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 ,除兩次裁罰在案,亦持續追蹤該工場改善情形。 本局身為臺北市庇護工場主管機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 自93年即曾針對部分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團體進行勞動檢查, 101年抽查10家庇護工場,101年亦訂「 庇護工場勞動條件輔導專案計畫」開辦教育課程, 並於下半年聘請專家親至各庇護工場實地輔導, 以協助庇護工場建置更完善之勞動職場。 爾後亦將不定期辦理勞動檢查及抽查作業, 以健全庇護工場人事及薪資機制,保障勞工權益。
四、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後,庇護工場改為僱用關係, 然中央主管機關對庇護工場相關配套法令卻未建置完整。 本府勞動局自96年度至97年度致力於推動及輔導辦理庇護服務之 單位辦理立案。但如何評估及審查庇護工場之產能核薪、 薪資發放制度之合理性,皆無明確定義之相關法令可供參考。 該工場經本局輔導後,業已因應其營業額漸趨穩定, 而陸續調整庇護員工產能核薪制由原本底薪4000元、 6000元調整至現行9000元不等, 現行亦有庇護員工歷經長年輔導後提昇個別產能而給薪近2萬元, 並非監察院所指薪資過低。
五、為使庇護工場產能核薪機制更臻明確, 並避免社會大眾及監察院對於庇護工場提供工作能力較弱, 無法進入一般職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機會卻揹負剝削庇護員 工之負面刻板印象, 本府亦行文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研議庇護工場產能核薪之最低 薪資保障之可行性,以讓各縣市政府有所依據。 惟勞委會於101年9月函文說明尚無訂定合理薪資或最低工資之條 件, 本府仍盼請行政院勞委會肩負起權管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責, 儘速訂定庇護工場產能核薪之最低薪資, 以讓各縣市政府及庇護工場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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