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爆未審先判,高等法院澄清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7,5

臺灣高等法院澄清新聞稿指出「鏡週刊」第40期之36頁至39頁關於「離譜未開庭就有判決書、高院法官驚爆未審先判」的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不符,臺灣高等法院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院民事第六庭庭長謝碧莉(甲股)反應稱:「其承辦的本院104年上字第542號民事事件當事人莊椏情女士(下稱莊女士),涉嫌於105年10月4日下午3時49分至4時55分,在本院民事閱卷室,利用閱卷機會,擅自將其原置於卷宗內的備忘資料取下,放入私人提袋中攜出本院。嗣經承辦股書記官發現,經多次聯絡勸諭,莊女士猶拒絕歸還」等語。經調取閱卷室監視器錄影光碟核閱,並訪談書記官後,發現莊女士確涉有擅自取走卷內夾放資料原本的情事。
二、在閱卷時,為方便記憶及留供評議時參考,法官因而隨手摘錄兩造當事人主張及答辯的事項、案件爭點及有關法律意見於其個人文件上,視俟後調查證據結果,再逐步添加或修正備忘資料內容,為一般法官常見作法。遑論本院為二審法院,案件須採合議庭審理方式,絕不可能由受命法官一人即決定結果。據瞭解,莊女士擅自取走者,即為謝庭長為審理承辦案件,於閱卷後,利用電腦例稿所撰寫的個人備忘資料,於其上尚附註多項待查事項,有待於準備程序期日曉諭兩造當事人補充或說明,並非最終確定的心證結果,在經辯論終結及合議庭評議前,不是正式判決書,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並無「未審先判」之問題,亦無「未開庭就有判決書」之可言。
三、莊女士於上開時間到院閱卷時,適逢謝庭長請假不在院內,承辦書記官為方便莊女士閱卷,逕自謝庭長辦公室取卷,因漏未翻閱逐頁檢查,乃未發現卷內夾藏有謝庭長的備忘資料,遂將卷宗交閱,孰料遭莊女士發現後擅自取走。因該備忘資料原本屬於謝庭長所有的文件,莊女士擅自取走,涉嫌犯罪。本院爰於105年11月22日,檢附相關調查報告及證據,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四、為維護司法威信,並免除當事人對法官執行職務公正的疑慮,且莊女士已具狀聲請迴避,謝庭長乃於105年10月7日聲請自行迴避審理本案,業由院長於105年10月11日批准本案退科重分,經電腦重新分案後,由智股接續審理,目前仍調查審理中。
五、鏡週刊為本件報導前並未向本院求證,因而報導內容與事實顯有不符,為免讀者大眾遭到誤導,本院爰澄清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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