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涉圖利,遭監察院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7,4】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之女, 為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之一,引發社會爭議。 究其持有股票之交易及資金流向為何? 翁啟惠是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與證券交易法有關迴避及內線交易之規定? 有否接受企業申讓鉅額股票?等情」,經監察委員仉桂美、 包宗和、劉德勳、王美玉申請自動調查後,提案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本案彈劾理由為:
一、 翁啟惠綜理中研院全院事務, 卻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代為投資及持有代理投資之資產, 並由張念慈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藉以購買大量股票, 投資謀取鉅額利益,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張念慈提供1 50萬股浩鼎公司之技術股,與張念慈達成收受不當對價之期約。 又為圖利張念慈所成立之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雅公司), 進而不當協助該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且於101年12 月14日指示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宗益交付醣分子予潤雅公司後, 又擅自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生效日為101年12月17 日之材料移轉契約,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 上開等情, 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起訴在案, 核有嚴重違失。
(一) 翁啟惠擔任中研院院長職務, 卻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代為 投資,並代為持有代理投資之資產, 且其多次投資均係由張念慈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 藉以購買股票投資謀取利益,以圖本身之利益, 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顯有重大違失。
(二) 翁啟惠擔任中研院院長職務, 卻應允同意收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浩鼎公司負責人張 念慈提供150萬股浩鼎公司之技術股, 與張念慈達成收受不當對價之期約,核有重大違失。
(三) 翁啟惠不當協助張念慈成立之潤雅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 且於101年12月14日指示吳宗益交付醣分子予潤雅公司後, 又擅自逕行以個人名義私下與潤雅公司簽訂生效日為101年12月 17日之材料移轉契約, 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顯有重大違失。
二、 翁啟惠以浩鼎公司股東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 浩鼎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而103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 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 翁啟惠為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 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 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 督導訂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明知卻帶頭違反上開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三、 翁啟惠以浩鼎公司股東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 浩鼎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且具有中研院院長職位之身分, 對於浩鼎公司發布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公布抗乳癌新藥OBI -822臨床2/3期解盲結果時, 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 且為掩飾其與浩鼎公司並無利益關係, 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 違背誠信,傷害政府信譽。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