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鄭本源告蔡昀蓁敗訴


【裁判字號】100,苗簡,513
【裁判日期】1010110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   告 蔡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未經其妹蔡惇惠(原名:蔡小君)、配偶
    黃正男、黃正男之父親黃木富、母親方素、被告母親蕭秀英
    之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保
    單號碼Z000 000000-0 、Z000000000-0、Z000000000-0、Z0
    00000000-0、Z000000000-0保險契約文件之被保險人簽名欄
    或要保人簽名欄位內偽造上述5 人之署押,並表示上述5 人
    欲成為上述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連續將前開保險
    契約文件交付予原告而行使或經由第三人林保福將該保險契
    約文件交付予原告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對保險契約核
    保之正確性。嗣被告於民國99年4 月間,乃協同上開保單之
    要保人等,共同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上開保單因有偽簽而
    主張保單自始無效。原告經向被告確認上開保單確有偽簽之
    情事,乃要被告於99年8 月4 日簽立聲明書後,將要保人所
    繳保費退還各要保人,總計退環保費為新臺幣(下同)251,
    489 元。被告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並經本院刑事判決確定
    。又上開保險契約因被告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致使契約無效
    ,使得原告須將保費返還要保人,原告自受有上開退還之保
    險費251,489 元之損害。準此,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之
    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
    1,48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系爭保險契約既因未經被保險人及要保人親
    自表示投保之意思而無效,則原告自始不負保險責任,其受
    領保險費亦無法律上原因,故其返還要保費予保人,乃履行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之回復原狀義務,原告依法並無受有損
    害。且本件既係肇因於原告公司保險業務員林保福之教唆偽
    造文書行為,原告公司應承擔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林保福之任
    ,原告如因此受有具體損害,應依民法第217 條規定,吸收
    全部損失,並向其員工求償,而非轉嫁責任予被告。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
    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載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
    偽造文書之犯行並不爭執,因此,上開保險契約顯然並未經
    被保險人及要保人親自表示投保,故上開保險契約自始即未
    成立,原告自始不負任何保險責任,且原告亦無法律上之原
    因可受領上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既然原告所受領之保險費
    無法律上之原因,則其嗣後將該保險費返還與要保人,乃屬
    履行其返還不當得利之法律上義務,並無受有損害可言。又
    ,上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本即無欲向原告投保保險契約,因
    此,上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顯然亦非民法第216 條第2 項所
    謂之可得預期之利益,原告嗣將該保險費退還與要保人,並
    不得認為係喪失其所失之利益。從而,原告主張上開保險契
    約因被告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致使契約無效,使得原告須將
    保費返還要保人,而受有上開退還之保險費251,489 元之損
    害等語,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退還之保險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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