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解約敗訴,高雄地院判賠83萬餘元


【裁判字號】100,保險,20
【裁判日期】1010328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洪雅芬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與被告簽定之保單號碼00
00000000號:國泰人壽新鍾情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含全
方位傷害保險附約、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新全意住院醫療保險
附約、全心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
六日簽定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國泰人壽安心保
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契約;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簽定之保單號
碼0000000000號:國泰人壽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契
約書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均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伍佰元或同面額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中華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
為假執行。

(判決全文請自行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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