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昆輝籲 12位遭提告委員須迴避審查

公審會突將於週一開會 疑對ECFA公投案速戰速決 以免衝擊五都選舉


(本報訊)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預定週一開會討論黃昆輝領銜所提第二次ECFA公投案,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表示,公審會中有十二位委員已被提出瀆職之法律控告及被檢舉為監院調查之對象,是本提案之「利益關係人」,應該迴避,不宜參加審查。另外,黃昆輝強調,此提案的主文雖然相同,但是上次提案是ECFA只是國家重大政策,現在ECFA已經簽署了,情勢改變,提案標的清楚,他接獲國民黨高層訊息表示公審會將以主文相同不能重提為由封殺,他呼籲公審會不要再成為國民黨打壓人民意志的打手,累積更大的民怨,一定要慎重面對民意的呼聲。

黃昆輝說,上週約訪拜會公審會主委時也未聽聞週一就要開會,他要求公審會應該善用公投法給予一個月的審查時間,好好研究此案,多辦幾場公聽會、多聽聽提案人的意見,這麼快就開會,令人懷疑是已有決議要封殺,他表示,接獲國民黨高層類似的訊息,公審會可能以主文相同不能重提的理由對此案「速戰速決」,避免ECFA議題衝擊五都選舉。

黃昆輝說,上週五下午才跟公審會主委辦公室確認本週二拜會時間,當時並沒有說公審會週一要開會,結果卻忽然在週末放出這個消息,他感覺是在玩障眼法。黃昆輝表示,上次ECFA公投提案遭公審會越權否決,他已於上月10日正式提告,這十二位公審會委員既列被告,若再參與此次ECFA公投提案審查,顯違反利害迴避原則,失去正當性,他呼籲他們好自為之,不要再次讓台灣人民失望。

黃昆輝強調,4月23日提出第一次ECFA公投案,當時台灣與中國還未簽定ECFA,但6月29日正式簽定ECFA,6月30日第二次提出ECFA公投案,其間客觀事實已有改變,情勢已有不同,所以第二次由他領銜提出的ECFA公投案理由書也跟著改變。至於上次公審會指公投提案之理由「係欲將政府是否有權簽署ECFA作為程序性公投」,卻未徵引任何提案理由之段落,顯示其純屬公審會之主觀認定。尤以「程序性公投」此一未見諸於公民投票法之概念,其意義為何,公審會並無隻字片語之說明,即率然將提案理由歸類為其所自創的概念,不僅理由不備,且有扭曲公民投票法規範意旨之違法。

黃昆輝說,其理由書指「人民提起之公投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符合公民投票法之制度設計」。惟查此點不僅未見於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亦無法從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推導而出,其純屬公審會之個別見解,並非公民投票法制度設計之本旨。公民投票制度之設計,不問創制或複決,均不以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要件,尤其由人民提起之公投提案,旨在貫徹憲法第2條主權在民及第17條保障人民之創制權及複決權,立法機關依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即在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理由書闡釋在案)。準此以言,公民投票制度之設計,重點在於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而非必須有改變現狀之立場。

至於先前有公審會委員對外表示,當初駁回ECFA公投的第二個理由依然存在,也就是即便台聯公投案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的任何作為。黃昆輝表示,公審會既然說他對ECFA持反對立場,就是肯認他持有改變現狀之立場,則ECFA公投提案已符合公審會所自稱之公民投票法之制度設計。

黃昆輝進一步表示,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係以「是否同意」為中性之問題表述,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並無所謂「正面」或「反面」表述之命題可言。公審會表示本公投提案「以正面表述之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與實際之情形不符。

他說,公審會認為ECFA公投提案「即便投票通過,亦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完全漠視公投提案主文之內容及目的。公投提案主文係交付全體公民公決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結果只會有「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視票數多寡而定),並無「投票通過」之問題,他不知公審會所謂「投票通過」所指為何?又公審會亦未說明其所謂之「改變現狀」為何,則「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云云,殊難理解,完全無法讓人瞭解其理由之真意。況且,僅就提案交付公投之可能結果而言,不論公民投票同意或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均屬人民對國家重大政策直接表達之意見,權責機關皆應依投票之結果辦理,公審會竟謂「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之任何作為」,除扭曲公民投票法之立法目的外,不無以個別之政治判斷凌駕憲法暨法律規範意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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