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願 書

請 願 人:台灣北社 陳昭姿 設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7號2F-2 台灣中社 陳萬得 設台中市進化北路300號 台灣南社 鄭正煜 設高雄市 台灣東社 余文儀 設台東市光明路123號 台灣客社 張葉森 設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7號2F-2 公投護台灣聯盟 蔡丁貴 設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7號2F-2
共同代理人:陳達成律師 設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200巷37號 電話:(02)2837-0855
受 理 機關:司法院 設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號 法定代理人:賴英照 住同上
為請告知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就其國務機要費案遭違法審判聲請解釋憲法之釋憲案之進度事:請願之事項
一、請告知陳水扁前總統釋憲案之三名審查小組大法官姓名。
二、請告知前開審查小組已否作成審查報告,有否不同法律意見?
三、請告知前開審查小組有否於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分送大法官及 鈞院秘書長。四、請告知該聲請釋憲案至今未予議決之原因。
請願之事實及理由
一、 謹按「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1條、第2條參照)中華民國台灣既為民主國家,則所有國家機關及公務員存在之目的,厥在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與各項權利,即尊重人性之尊嚴。
二、 查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受台北地方法院違法審判案件,已據其委任律師於2009年元月15日具文向 鈞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惟就此全國矚目之重大侵害人權案件, 鈞院却遲未解釋,並放任台北地院刑事庭作出違法、無效之判決(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基於人民主權之民主原則,則全國人民俱有權知曉職司解釋憲法之司法院何以違背法定職責不作為?
三、 承上,為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等基本人權,並監督各機關之依法行政,爰依憲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等規定,請求 鈞院依法告知前總統陳水扁釋憲案, 鈞院有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暨施行細則第7條以下明文進行該釋憲案之程序。
四、 末查, 鈞院為所有法律(含憲法)爭議案件之最終解釋機關,若仍放任所屬各級法院之法官為侵害人權之作為而不予制止者(即不為釋憲),與同侵犯人民權利之行為人同罪,則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4條等規定,人民非不得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申訴,或逕組成「人民法庭」審判、處罰侵害人權之公務人員(如紐倫堡大審之逕行審判納粹德國之司法總長,罪名即是包庇政府機關與公務人員之人權殘害行為)。祈 鈞院勿淪為濫權追訴處罰或枉法裁判之司法人員之共犯為禱。 謹 呈
司法院 賴英照院長
公 元 二00九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請 願 人:台灣北社陳昭姿等人 代 理 人:陳達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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