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永豐金控案,處理程序紀要

金管會表示,有關永豐金控行政核處程序,該會本於依法行政之原則,依照既定的期程,公正、嚴謹的進行行政調查程序。
金管會表示,有關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授信之相關疑慮一案,該會於105年11月間接獲檢舉後,即對永豐金控辦理專案檢查。同年12月完成檢查報告後,在今(106)年1月3日將相關資料計2798頁提供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金管會除就檢查結果,進行行政處分之調查程序外,並多次配合檢調作業,提供相關重要資訊。對於其間之相關行政作為,因需配合檢調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故不便對外說明。本案相關行政調查程序,包括依法給予案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均在既定期程內,依法辦理。本案於完成調查程序後,於6月19日提報業務會報後,即正式對外公告。
對於外界關切獨立董事之責任與相關法令規範部分,金管會表示,獨立董事亦為董事,所負之法律上責任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除應依循公司法及證交法相關規範辦理,並須盡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強化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職能,現行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年報揭露獨立董事履行職權相關資訊,獨立董事對於應提董事會決議之重大事項,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公司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2日內對外公告,俾利投資人知悉。
未來金管會並將進一步採行強化獨立董事之功能措施,包括:
(一) 公司提名連續任期已達3屆之獨立董事時,應公告及說明理由。
(二) 要求獨立董事至少一名應親自出席董事會。
(三) 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影或錄音等措施。
以上措施係為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其專業之功能,目的係為強化董事會職能,促進公司之穩健發展。對於永豐金控董事會推舉出之代理人員,公司董事會需注意其代理職務之執行情形及效能,金管會也將觀察其帶領之董事會對改革執行之落實情形,並持續要求獨立董事,依相關的規定善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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